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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警刑侦辩护人微信属于典型职业报复

作者:周玉忠律师,广州律师,广州无罪辩护律师,仿真枪案辩护律师,重大经济纠纷律师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3-15 00:30:34

厦门检察院在黄某帮信罪案二审中既是律师维权功臣也是侵权典型让人尴尬


延伸:法院四拒判案,律师三年白辩!


二十大报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检2023年报告:亲清检律关系共促司法公正。近期联合发布10条意见,尊重、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司法部等出台意见,规范检律交往行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最高法2023年工作报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畅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



一、黄某帮信罪一案原二审开庭,律师辩护微信竟被呈堂




2021年10月22日,黄某帮信罪案二审在厦门中院开庭,检察官当庭举示了黄某手机的鉴定书等材料。在翻阅过程中,笔者发现,黄某在取保后至一审宣判期间与笔者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赫然在列,其中包括辩护工作秘密、行程信息、生活内容等等。笔者当庭指出此举颠覆刑事诉讼体系、摧毁辩护制度、侵犯了通信自由和秘密,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强烈要求法庭(此为第二届合议庭,第一届合议庭因未听取律师意见即作出维持裁定投诉后被更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但至今未予移交。其后,黄某案被第二届合议庭发回重审。目前,该案重审完毕,黄某又提起无罪上诉。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20年7月,厦门某区分局民警到广州要求黄某以证人身份协助调查其自办一张银行卡借给朋友罗某一事。8月22日,该局根据区检察院意见刑拘黄某,9月3日黄某被取保候审。12月9日区检察院起诉指控黄某构成帮信罪。


笔者辩护认为,黄某碍于朋友关系,开办一套银行卡借给罗某,仅收取700元办卡费用,其卡后被罗某出售给下游犯罪所涉的卡内金额不是其“支付结算金额”,且出借一张银行卡不够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和大量不起诉案例等应为无罪。


2021年5月8日,区法院宣判黄某构成帮信罪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当场逮捕,区分局民警到场执行。由于事发突然,黄某只得将两部手机交由民警保管。黄某提出上诉要求无罪。正是在二审期间,检警将黄某保管的手机擅自鉴定并提取辩护微信呈堂。


二、厦门检警擅自刑侦辩护人微信系典型职业报复


首先,黄某借卡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份,案发于2020年6月底,其在取保后与辩护人的联系与案件本身无关。黄某两部手机未列为本案物证,向黄某借卡的罗某手机在侦查阶段已经委托鉴定,黄某与罗某的微信内容全部提取存案,完全没有再侦查黄某手机的必要。厦门检警作为控方刑侦辩护人微信属于典型的职业报复。



其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原则。忠诚是辩护律师所要承担的首要义务,也是辩护制度的基石。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通信不被检查。实行侦查秘密主义控方擅自刑侦辩方与被告人通信,颠覆了辩护制度。


第三,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对公民微信进行全面检查,严重侵犯公民生活和工作秘密,极度破坏社会安宁和网络安全。


第四,《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将民众生活秘密一网打尽,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第五,黄某出于对人民警察身份的高度信任,将私人物品手机委托保管,但检警人员竟然违背诚实保管义务利用保管便利擅自非法刑侦其与辩护人的通信秘密,公私不分,混淆了民事保管与刑事侦查的界限。


假设一下,如果辩护人非法获取了侦控审人员通信及工作秘密,那又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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