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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四拒判案律师三年白辩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3-15 00:41:51

法院四拒判案,律师三年白辩!


裁判环节漠视辩护意见日益突出,审了白审辩了白辩让刑事审判沦为形式审判必须纠正。


“东南省霞美市”一基层法院拒用司法解释拒参指导案例拒裁辩护意见拒理会议纪要再次判决借卡有罪,律师三年无罪辩护被落空。


 

黄某因自办一张银行卡借给朋友罗某一事,于2020年12月被指控构成帮信罪。笔者辩护认为,黄某碍于朋友关系,借一张银行卡借给罗某,仅收取700元办卡费用,卡后被罗某擅自出售给下游所涉的金额不是其“支付结算金额”,且不够入罪门槛,参照大量同类不起诉案例等,应依法宣告无罪。


2021年5月8日,M省X市J区法院宣判黄某构成帮信罪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当场逮捕。黄某不服上诉要求无罪。2021年11月,“霞美市”中院以事实不清有待进一步查明为由发回重审。2023年2月17日,该院宣告与原一审相同的重审判决结果。


一、拒评辩护意见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对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可是,该法院本次由该市最美女法官(刑事庭长)担任审判长作出的重审判决,基本照抄原一审判决,对律师辩护意见共七个部分共1.3万字不予评判。

 

二、拒绝适用两个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修正)》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一)抛开专门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猜测黄某至少“应当知道”进而错误认定为“明知”。



帮助网络信息违法犯罪属于帮助犯,其必须以行为人明明确确知道帮助他人网络信息违法犯罪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1条认定行为人明知有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都不包括“应当知道”情形,更不能将一般的可能知道当成明知。借银行卡给他人在实际中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与借车给他人可能用于撞人以及借刀给他人可能杀人类似,断然不构成犯罪。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八条,综合在案证据黄某与罗某不应当认定黄某出借银行卡认定明知。根据第九条,即使黄某明知,其仅出借一张卡而未达到“5张(个)以上的”,不算情节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但该院拒绝适用。


三、拒绝参照四个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亦仅指明确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明确仅评价买卖银行卡的张数,根本不涉及卡内流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4.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仅刑事追究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人员,不对向其出售自己所办实名卡人员进行刑事追究,且亦仅以涉案银行卡数定罪量刑。参照上述指导案例,黄某出借一张银行卡不犯罪。


    

四、拒绝参照《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错误认定“明知”和“支付结算”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也指出:“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本案即属于关系密切的好友间借一张银行卡使用特殊情形,不应简单认定为“明知”。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在2022年1月20日举办的帮信罪研讨会中也认为:“两卡”案件所涉的单纯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并不属于帮信罪罪状之中的“支付结算”。因此,不赞同把“流水金额”认定为“支付结算金额”,即卡内转账确与黄某无关。


 黄某已就此案再次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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