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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基本原则

《业主梦业主魂》第十一章“业主自治实务”

 

业主自治基本原则

 

(一)处理好业主团体的内部关系。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如何,是业主自治与维权成败的关键。在业主自治的运作过程中务必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自治章程需交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请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必须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尽快建立会议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事务公开制度、公章使用制度、意见收集反馈制度、监督制约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将业主自治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处理好维权、自治与和谐的关系。维权是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和业主委员会之所以成立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不是全部。维权有利于推进自治,自治是走出维权窘境的根本出路。除了维权,业主委员会还要担负起管理、经营公共物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小区和谐安宁的根本任务。

(三)处理好业主团体与政府部门(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业主自治的开展,不是为了打垮建设单位、赶走物业公司,更不是使政府难堪,让居委会下课。业主自治的根本目标建设和谐社区。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不是斗争,而是和平对话、理性维权,既坚持原则也讲究宽容。

 

 

       本文节选于《业主梦业主魂——购房维权与业主自治》一书,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或复制!

 

Time:2009-1-17 12: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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