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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资不应当,二审改判获赔偿!

    陈某于2000年进入广州开发区某公司担任工作。2005年初,陈某开始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200711,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11231,工资不低于3450/月,每月25日支付货币工资。20073月,公司以陈某工作不称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决定,将其工资降至2800/月。2007427,陈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之后陈某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了陈某的请求。陈某后向开发区法院提起一审亦遭驳回。

本律师代理陈某向广州中院上诉认为,公司擅自调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其所谓陈某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称职的调低工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采纳上诉主张,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
Time:2009-1-12 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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