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数起“同命同价”案件的启示
一、在穗工作一年以上,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08年1月,在海珠区东晓南路,一大型普通客车与一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五级伤残。王女士为湖南省农村户口,保险公司等三被告认为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
经了解,自2006年5月起至事故发生前王女士一直在在广州市某公司担任清洁工。为此,我方向法院提供了单位证明、工资表等证据。经开庭审理,各方最终达成和解,王女士以城镇标准获得赔偿15万元。
二、在穗自营服装业务一年以上,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2007年4月,在海珠区新滘西路路段发生起交通事故,周先生此事故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骶3、4椎体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等三被告认为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
接手案件后,经了解,原告自2003年起即在海珠区瑞宝街道从事服装行业至今。为此向海珠区法院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单据、治安费、电话费、垃圾费收据等证据,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周先生5万余元。
三、未成年人随父母在穗就学一年以上,判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08年1月,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8岁的高某与一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高某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高某自己无责任。保险公司等被告认为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
经了解,高某父母于2004年9月起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经营电话建材生意为生。高某自2004年10月起由其父母携带在此共同生活,2007年1月起在白云区附近某小学就读。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学校证明、管理处证明,电话开户及暂住证等证据材料。白云区法院按城镇标准遂判决保险公司等向高某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5375.6元。
成功代理上述案件的启示:
1、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上的天地之别的确存在相当的不公平,这一不公平必须尽快解决。
2、在没有普遍解决这一难题的条件下,接手办理农村户口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要必须考虑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因为这一因素是受害人获得更合理赔偿的最重要条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如广东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涉及此类案件,应尽量收集该方面证据,尽量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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