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仍获得赔偿8万元
2007年10月2日下午,因发热原因,不足三岁的梁某在母亲的带领下到广州市某儿童医院门诊,医生开具安痛定、青霉素、头孢拉啶给梁予以治疗。次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梁某遵照医嘱回院打针检查,感到腹部疼痛,已初步出现8小时未尿、四肢发冷等休克症状。接诊医生经听诊检查,认为无问题,并初步诊断为肠痉挛、肠梗阻。随后,医生对梁某腹部进行了照片,并说正常。接着医生为其开药及开吊针注射。此时,梁某突发抽搐。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死因鉴定,梁某发育正常,自身不存在任何致其死亡的病症,结论为不排除药物过敏性休克致猝死的病理学改变。
作为患者的代理人,我方认为,作为专业的儿童医院,应当具有相应的治疗条件、设施、人员以及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相较成人患者而言,对患儿的治疗更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梁某在去医院就医前仅有发热症状。医院诊断后对不足三岁的梁某开具安痛定、青霉素、头孢拉啶等三类均可致过敏性休克的药物。次日上午8时30分,接诊医生在明知患儿前日已经注射了可能导致过敏性休克的药物的情况下,居然没有意识到患儿发生了过敏性休克,却将其错误诊断为肠痉挛、肠梗阻,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机。休克发生后,患者家属发现,医院二楼抢救室里连心电图等基本设备都没有,加之抢救过程的简单及不科学,仅仅十几分钟,患儿就离开了人世。据此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各类赔偿40多万元。
应医院的请求,广州市医学会对此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经过近一年多审理,越秀区法院判决认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医院赔偿约8万元。2009年7月,双方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