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委托人(买方)与广州某音响设备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一批音响设备用于某工程项目,付款方式约定在收取建设方工程款后按相应比例再向其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一直按约定支付比例付款。工程完工时,委托人尚未收到建设方最后一笔30%的工程款,但此时音响公司却强烈要求委托人必须付清该笔下余全部货款150多万元并支付80余万元的违约金。若按此执行,一旦先行支付却无法收到建设方的工程款,委托方将承担十分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虽然委托方多次表示将与音响公司一道努力尽快追回工程款并在收回款后第一时间按约定付清货款,但音响公司还是将委托人告上了广州仲裁委员会。
接受仲裁委托后,我方答辩认为,合同约定有效,符合实践惯例,且一直无违约行为,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条件不成就,对方提起仲裁不当,并反请求要求对方承担我方律师费。在仲裁过程中,音响公司收到我方答辩后经慎重老虎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予以同意。2009年3月,双方就我方律师费的反请求进行了开庭审理。2009年5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音响公司要求付款的条件不成就提起仲裁应赔偿委托人的律师费3万多元。
后在包括法律顾问在内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至2009年8月,该项目的工程款基本上得以收回,委托人付清了全部货款,同时扣回了该部分律师费,委托方毫发无损地维护了自身权益,连律师费都无需支出。
本案之所以成功,得益于作为委托人的法律顾问,我们在合同签订磋商的过程中全面参与,进行了较好的条文设计,并在仲裁过程中果断提出有效反请求,最好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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