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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起诉前期物业移交管理权,努力多年终获支持
广州市越秀区某广场开发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购买者相当一部分为港澳人士,前期物业公司于房屋建成后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即在此提供物业服务。近年来,对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意见越来越大,更换前期物业公司遂提上广大业主的议事日程。2006年6月,该小区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成立后,即就此展开工作,并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进行了表决,并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准备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法院以业委会未取得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授权为由驳回起诉。
2008年4月,在本律师的协助下,业委会再次起诉,并在此过程中再次依法召开了临时业主大会,就更换前期物业公司、授权业委会追讨一切权益等事项作出了决定。
经过一、二审法院两年多的审理,广州中院终于2010年初作出判决,判令已经在该小区管理了十多年的某物业公司移交管理权。目前,该案已基本执行完毕。
前期物业是广大业主不得不接受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业主除了交钱没有其他权利。这变态状况只有在广大业主依法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充分实现了业主自治后才会改变的可能。否则,前期物业管理所导致了业主房奴化、小区殖民化的悲惨境地将继续下去。
业委会如何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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