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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并未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争议!

 

     昨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文虽然初步明确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但并未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争议,适用范围有限,逻辑略显混乱。

一、有城镇居民陪死才“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若非因同一侵权行为,或者虽然是由于同一侵权行为但由于死者为一人、或虽为二人以上但其中无一人为城镇居民时,此条并不适用。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将“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农村居民”等同于城镇居民赔偿,若有一可视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一并死亡的,其他的死者也可获得同等赔偿。以交通事故为例,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只是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的,若死者均是农村户籍的,还得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倘若其中有一个死者为城镇居民或可视同于城镇居民的,其他死者可获得同等赔偿。这与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认定为城镇居民才可获得同等赔偿的做法有些相似,它是建立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的基础上,只是因为死者可视同为城镇居民或者与城镇居民“有幸”死在一块,才获得了“同命同价”的机会。尽管到城镇工作一段时间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死时被认定为准城镇居民由此获得同等赔偿的做法仍然是相当不公平的,但这其中却还不乏死者主观上的的努力与刻苦,似乎还尚存一丝的现实合理性。但如果死者为农村居民且不能视城为镇居民获得赔偿,想要依《侵权责任法》此条获得同等赔偿,则必须“有幸”与一城镇居民或准城镇居民同死,这样的逻辑不免让人感到恐惧和荒唐,所谓听天由命不过如此。此法实施后,农村同胞出门时应时刻注意向城镇居民靠拢,以便万一遭受不幸以利于提高获得同等赔偿的机会。

二、残疾可否获得同等赔偿,语焉不详。与死亡的情形相比,致人残疾的比例更高,《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此种情形下的是否可获得同等赔偿作出规定。

三、“可以”同等赔偿并不等于“必须”同等赔偿。在有城镇居民陪死的情形下,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说明立法者对此态度并不鲜明,可以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什么时候“可以”,什么时候“不可以”,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事实上,如前所述,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严格条件下,“可以”完全可以改成“必须”。

四、“同命不同价”,依然没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解释的实施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相差悬殊,一直倍受争议,要求对此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的呼声不断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处之泰然。《侵权责任法》依然坚持“同命不同价”的大前提,漠视残疾赔偿金是否同等赔偿,以及在些许突破中只是明确“可以”同等赔偿,并不意味着对“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的否定,也不表明违宪审查有了结果。



本文已刊载于2009年12月29日新快报,允许完整免费转载!
Time:2010-2-7 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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