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一旦加装电梯,房子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受到影响,怎么办?家住中大北校区教师宿舍的陈伯为此状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此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加建的决定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审批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陈伯的诉讼请求。
起诉:影响通风采光
年过八旬的陈伯,家住中大北校区教师宿舍竹岗村22号一楼,该栋宿舍楼共七层,没有安装电梯。今年8月13日,陈伯得知,自己所住的房子准备加建电梯,并且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已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陈伯从图纸上发现,电梯修建的位置紧靠自己家的窗户。“大约占了窗户的三分之一位置,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并且导致楼距变窄,容易造成消防、安全隐患。”陈伯认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住宅楼加建电梯许可证未经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听证,侵犯其知情权,又因加建电梯按规划方案实施导致家里三分之一阳台被遮挡,影响通风采光,遂起诉请求撤销加建电梯许可证。一个月前,此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该有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本案中,有达到人数业主的同意证明。陈伯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陈伯的诉讼和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