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业主梦魂   |   经典案例    |   原创力作     媒体报道   |   服务事项   |   业界动态   |   文书下载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传真:020-87387933
 手机:13724802475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周玉忠律师
  邮箱:
 13724802475@163.com

关键字:
范 围:
4 超70汉字短信被拆分计费,广州市民怒…
4 努力四年,起诉移交管理权终实现!
4 付款条件不成就乱提仲裁,被裁支付律…
4 不构成医疗事故,仍获得赔偿8万元
4 成功代理数起“同命同价”案件的启示
4 挖空心思赖账,20万元终还上!

当前位置:首页 媒体报道
  + 媒体报道
卖“玩具枪”卖出十年徒刑?(图)

 

2010-03-13 02:22:00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广州) 
卖“玩具枪”卖出十年徒刑?(图)
  越秀区一玩具店老板被控非法买卖枪支,昨日受审

  新快报记者黄琼实习生黄宏晓通讯员越法宣

  玩具店老板偷卖“玩具枪”,发货托运时被当场缴获21支,经查均为法律明文禁止的“违禁枪支”。昨日,该男子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受审。据悉,非法买卖枪支罪是我国刑法中刑罚较重的一个罪名,情节严重的话其最低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玩具枪”钢珠作“子弹”

  据指控,今年38岁的王其(化名)来自河北邯郸。去年10月19日,王其在越秀区大新路、一德路两货运公司办理向他人出售枪支的托运手续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托运枪支,随后其租住处缴获各种枪支共21支,及用作子弹的钢珠一批。经鉴定,其中13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2支属于仿真枪,3支属于以电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2支属于以弹簧势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除1支因毁损无法鉴定外,其余均为我国枪支管理法明文禁止买卖、运输的“违禁品”。

  就此,公诉人认为,王其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了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据悉,案发后,王其拿货的上家左某也被抓获归案。

  自辩“不会卖给坏人”

  昨日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王其一脸无辜,他甚至没有请辩护人,只是自己在庭上反复称“以为是玩具枪,不知道是犯罪”等。平时这些玩具枪并未公开摆放,只有有人问起,“看他不像坏人”才拿出来供其挑选、售卖。至于为何不公开摆卖,王其辩称害怕“被发现要没收”。王其供称,买枪的人有白领,也有家长带着孩子来买的,长枪售价三四百元,手枪几十到300元不等都有。他同时认为,自己销售玩具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算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至少判刑十年

  公诉人指出,非法买卖枪支罪是行为犯,犯罪结果对定罪并不产生影响。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型物品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则认定其具有致伤力,具备认定枪支条件。经对其缴获的枪支发射试验,检测得出其中18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限定标准,认定属于违禁枪支。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该罪,同时非法买卖数量达规定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即10支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公诉人指出,由于被告人买卖的并非军用枪,或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而是具有致伤性的“类玩具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解说

  仿真枪不属玩具枪

  广州市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介绍,本案中的18支被缴“玩具枪”,均属于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根据我国《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对类似仿真武器玩具的规定,弹射玩具不得以火药作为发射能源,弹簧式长枪、手枪、射豆枪等弹射玩具的枪机组件和弹射物不得用金属和足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材料制造。 (本文来源:新快报 ) netease
Time:2010-3-21 23:13:33
 
周玉忠律师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5号天锦大厦凯信达商业中心307-309房
传真:020-87387933   手机:13724802475   邮箱:13724802475@163.com
版权所有 @ 2007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 粤ICP备10019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