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某是今年四月以来我们所办“假枪真罪”类案取保第八人。
X某夫妇在江苏开设小五金作坊,其中包括生产导轨,当地类似作坊不少,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他们认为导轨广泛民用,每个赚几元钱,与一般五金配件无异,不太敏感。但去年11月5日,X某突然被湖南警方刑事拘留,后于12月12日被逮捕。
今年3月,X某家属前来咨询,我们初步认为可作无罪辩护。经检索发现,在一些枪支散件案件中,确有将导轨折算为枪支判处的,但仅涉及导轨并未查到。当时,X某已被逮捕,错过了37天的捕前辩护黄金期。在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的今天,要说服检察官改变逮捕取态并不容易。若需等到审判,则必将再多关上好几个月。公安部曾有文件将此类导轨列为枪支散件范围,若按30个散件折算为一支枪处理的司法解释条文,X某所涉导轨数量较大属情节严重,按刑法第125条量刑将在十年以上。若案件结果如此,这对于X某和家人来说将是不可承受之重。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巨大价值【凯成所纪念周玉忠律师执业二十周年暨“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研讨会】。我们确定了先保自由再争清白的工作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大量资料,结合14年类案办理经验,经分析研究后认为涉案的导轨不是枪支散(主)件,X某也无涉枪犯罪的故意,本案应为无罪。百度百科对导轨定义是:“金属或其它材料制成的槽或脊,可承受、固定、引导移动装置或设备并减少其摩擦的一种装置。导轨表面上的纵向槽或脊,用于导引、固定机器部件、专用设备、仪器等。”与一般的枪支散件案件不同,本案的导轨不仅不具有主要性和专用性,甚至也不具有必要性。【“枪支散件”应正名为“枪支主件”并严格限定认定范围(附公民建议书)】涉案导轨组件实质就是活动侧板、螺栓、螺母、挡圈组成的连接副紧固件。这些导轨公开市场及有售,价格并无涉枪配件的溢价表现,每个利润不到2元。枪支散件鉴定范围一般是指一般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很显然导轨不在之列。哪怕是在小孩的玩具模型枪上,也有类似导轨设置。鉴定意见也承认导轨主要用于枪支上连接战术灯或瞄准镜之用。将导轨拟制为刑法杀人枪支对待,完全是仅凭想象跨越了三道不可逾越的鸿沟:1、民用五金件≠枪支辅助件;2、枪支辅助件≠枪支散(主)件;3、枪支散(主)件≠枪支。为此,我们精心制作了X某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要求作无罪处理或暂先取保。
接到我们2.5万余字的律师意见后,经办检察官非常重视,当面认真地听取了意见,并在随后三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就相关问题等交换意见、补充材料、调取证据。6月14日上午X某被取保候审,这为今后无罪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X某是今年四月以来我们所办“假枪真罪”类案获得取保的第八人。
一个案件能够有相对好的结果,往往是各方积极因素相互成就的,而不是互相伤害。一个好的委托人,既要谨慎选择律师【无罪辩护中律师与客户双向选择要点】,也要尊重配合律师,不浪费双方时间与精力,X某家属就是这样的好榜样。希望本案最终也能获得王国其案那样的无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