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枪真罪站台,南开刑法博导模糊了哪些法理与常识!
北京奥运之前的2007年底,周永康领导的公安部将30或50厘米伤眼球轻伤的推荐性枪标发布。2010年底公安部再以内部文件强令推行。2009年,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案见诸报端。自那时起,全社会要求对公安部伤眼枪标文件及标准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审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至今12年过去了,假枪真罪仍未根本解决,公安部在2019年底推出更严酷的2019年枪规。这与多年来社会主要批评假枪真罪的荒唐性,而对其非法性反省不足有关,这其中与某些人误导宣传不无关系。
2015年9月,刘大蔚从台湾网站购买24支仿真枪判无期二审裁定作出后,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就刊登了林济生所写《别误读了少年走私仿真枪案》一文,该文称:“一名刚满18周岁的“少年”因为无知,深(应为“身”)陷囹圄,被判无期,确实让人痛心。可是,我们也须认识到,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对法律认知不足并非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一个让人悲痛到无法呼吸的假枪真罪最惨案(包括刘大蔚案在内两起已再审改判为七年多刑期)荒诞判决竟被其宣传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经典案例,真让人气得几天缓不过劲来。作为辩护人,笔者曾要求该报刊发本人的一篇回应,但被拒绝。
2017年01月26日,天津赵春华摆射击摊案二审改判缓刑释放。该报在其网于23时15分连夜刊登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向《赵春华案二审法院为何这样判?》,称二审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得到了协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赵春华的这个案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疑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
最高法的机关报为假枪真罪站台并不奇怪,最高法不仅在推出伤眼枪标中出了力,其在个案中的表现也是让人晕头转向:如在七年七审14个法律程序的王国其案中退回案卷并在第六审中出台秘密内部批复不得为撤诉裁定上诉;在何朝斌案中核准出口20.49元/支仿真枪至美国为走私武器罪;在冯昕案中最高法史无前例两次复核三级法院七年八审导致其看守所羁押近七年;在乔敬轩案中驳回申诉;在陈智勇案中拒不接收申诉材料。
天津摆射击摊案一审判决后,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艳红发表《“摆摊打气球案”一个丧失司法良知的判决》。张心向是与刘艳红同为法学大家,且与假枪真罪均无直接利益关联,应有同等学识与底线。赵春华案二审改判缓刑当天,张博导被邀请连夜作文,忽视了如下基本法理与生活常识,实在让人遗憾和意外。
一、伤眼枪标文件不是国家法律
刑法自1980年实施,其枪支定义从来不包括仿真枪,我国政府所参加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明确枪支仅指火药枪。设定伤眼枪标的公安部《枪支致伤力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强令推行其实施的相关文件《无论是其2010或2019枪规》并不是法律,所有成年人应知必会内容。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才是广义的法律渊源(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决定),公安部涉枪文件和标准不是狭义的法律,也不是广义的法律渊源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文件连新设置一个字的警告或一分钱的罚款的权力都没有,怎么就能成为刑法枪支的鉴定或审判依据呢?即使将其伪装成部门规章,那依法也不是“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民众违反公安部的文件,连违法都算不上,怎么扯上犯罪呢?哪怕真是部门规章,那公安部最大的立法权限的也无非是新设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与刑罚毫无关系。
除了公安部上述文件和标准,从未有法律规定伤眼枪标,赵案明明是文件入罪,张博导口口声声称其依法构成犯罪,不知从可说起。
二、公安部文件枪支不是国家法律枪支
我国刑法枪支从来是指杀人真枪,《枪支管理法》上的枪支必须“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而丧失知觉为重伤。1.8焦耳/平方厘米是30或50厘米远致眼球轻伤,与法律枪支威力相差154倍,张博导真的内心确信公安部文件确有将伤眼假枪变脸拟制为刑法真枪的魔力与权限?遵循了公开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公安部上述标准和文件均是笔者申请其方才公开,至今未接受备案审查,对社会毫无约束力。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公开成文法,公安部以秘密文件推出伤眼枪标使得我国法制倒退2556年。
可见,公安部文件枪支标准与法律枪支风牛马不相及,她认为“但其实已经达到了枪支标准,足以造成伤害,这些东西的存在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很大”更是想象力丰富。根据公安部数据,2018年1月至11月,全国发生持枪犯罪案件42起,爆炸案件39起,已成为全世界枪爆犯罪案件最少的国家之一。请问,这中间有一起与这类仿真枪有关吗?30厘米远伤眼球的案件多吗?枪是用来打眼球的吗?全国人民的眼珠子被枪打掉了多少?司法解释荒唐到将30厘米伤眼球的2支仿真枪拔高到按刑法杀人枪来处理更是离谱,实际上哪怕一火车皮伤眼枪也抵不上警察身上的那把真枪。最高法将出口美国20.49元/支的玩具枪定为走私武器罪,这对有3亿支真枪的美国人民的智商简直就是天大的挑衅。
三、假枪真罪不是民众不守公安部“枪”“法”的错
张博导称,终审判决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指引、评价和警示的作用。“法律不强人所难”。枪口比动能属于极其艰涩的专业术语,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测试方能获知。其所谓的“指引评”不过是,除非一概远离枪形物,否则很难不掉入假枪真罪的天坑。因为离开了枪炮,影视业、玩具市场和生活娱乐基本也就损伤大半。赵案后天南海北热闹街市景点这类射击摊比比皆是,张博导有空是否也应举报公安部门渎职呢?
两高都不整不明白公安部枪与仿真枪的区别,却要民众弄明白太夸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仿真枪”是指“0.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严格意义的仿真枪,而第二款中的“仿真枪”又摇身一变为类似枪支的枪形物的统称,即为仿真枪形物。公安部在十几年之内出台五个相差百倍不同枪,司法解释也弄不清楚,却要求民众遵守公安部“枪支”大法,几乎没有可能,除非在影视及社会上消灭一切枪形物。
据查,对岸仿真枪产业繁荣,居世界第一,每年产值数十亿美元,不知道他们的主管部门和法学博导会怎么看待假枪真罪,这不仅损失了产业发展,是否也会影响到统一大业呢?
张博导这类公开假枪真罪真合法性背书的误导性言论,扩大了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对个别司法人员实施假枪真罪的心理支撑。在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甚至两高的工作人员主动提及此案,以证明伤眼假枪就是真枪、判决有罪就是没有错,对反假枪真罪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此,有必要澄清。
赵春华案二审法院为何这样判?
2017-01-26 23:15: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心向
赵春华案二审为何这样判?该案二审判决后,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向就二审判决谈了自己的看法。
张心向认为,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赵春华的犯罪事实,一方面认定赵春华有罪,另一方面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了缓刑,这个结果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得到了协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有两个意义:
一是努力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使法律正义和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达成了协调一致。司法是经验和价值判断的职业,在一些案件中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体现人文司法的精神。赵春华的这个案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疑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另一方面,赵春华的行为又被许多群众所理解甚至同情,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对这两方面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使两者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双赢。天津一中院通过缓刑判决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二是终审判决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指引、评价和警示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判决对社会具有指引、评价和警示意义。天津一中院通过这份判决明确地告诉了大家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例如在枪支问题上,通过赵春华案,让社会公众加深了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了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在枪支的危害性问题上,更是给了我们非常及时、必要和深刻的提示,一是对于存在于社会上的类似于赵春华持有的这类枪支,一般公众对它的危害了解甚少,甚至不以为然,但其实已经达到了枪支标准,足以造成伤害,这些东西的存在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很大;二是这类枪支与真枪高度近似,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直接对社会造成威胁,这类例子举不胜举;三是一旦枪支被盗、被抢,流失到社会上,会衍生一些其他危害。所以,这个案子对社会的警示、教育、指引意义还是很深刻的。
《别误读了少年走私仿真枪案》
2015年09月24日 09: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一名刚满18周岁的“少年”因为无知,深陷囹圄,被判无期,确实让人痛心。可是,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对法律认知不足并非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
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19岁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其父母仍在福建“死磕”。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这起案件一经报道,引发不少议论。不少人认为一个少年只是进行了网购,购买的也只是仿真枪,何以承受无期徒刑之重?不得不说,有些媒体对普通民众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误导,混淆了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使不少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了误读。
首先,这名“少年”在做出违法行为时已满18周岁,其因相关行为所需承担法律责任与其他正常成年人无异。其次,虽然少年是以网购形式购买,但其是从台湾购买违禁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相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更重要的是,在日常语境中,仿真枪是相对制式枪支而言的。通俗而言,制式枪支就是通过正规途径生产的“正版”枪支,而仿真枪则是模仿、“盗版”制式枪支生产的。我们通常把所有非正规途径生产的“盗版枪”称作仿真枪。
然而,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统一管理,主要是出于枪支的特殊危害性。刑法上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枪支,还包括外形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威力和制式枪支相等同的一切器械。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司法鉴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规定着,“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这里所说“仿真枪支”,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仿真枪支并不一样,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枪”。
事实上,被告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有权在庭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重新鉴定,根据报道,似乎并没有相关情况。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名刚满18周岁的“少年”因为无知,深陷囹圄,被判无期,确实让人痛心。可是,我们也须认识到,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对法律认知不足并非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我们每个人都须引以为鉴,远离仿真枪,因为仿真枪带来的社会危害与真枪无异,因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与购买真枪无甚区别。林济生
链接:人民法院报:赵春华涉枪案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