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枪真罪站台,南开刑法博导、人民法院报模糊了哪些法理与常识
大同案订婚强奸案二审开庭及宣判以来,社会就此讨论热烈,劳东燕老师也连续发表了多篇文章。就其《若涉案情节属实大同强奸案的判决没问题》存在三个欠缺,笔者已另撰文分析(劳东燕《若涉案情节属实大同强奸案的判决没问题》存在三个方面欠缺)。现就其《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刑法分析》一文(共8000字29个反问句)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以供社会参考。
一、劳文违背了控方应提供充分积极证据的刑事诉讼原则
劳文:就本案而言,在并未见到其他可靠的反向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法院认定既遂存在事实与证据的相应基础……
审检有别,法官必须保守中立贯彻无罪推定和严格证据原则,检察官必须就指控提供积极证据,被告无须自证清白,疑点利益归被告,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检察官必须证明存在强奸的事实,而不是一定非得“其他的可靠的反向证据”证明被告清白。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均须达到一般公众不致有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形成有罪之确信。
劳文:根据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披露的信息,至少有以下情节表明被害人在案发当时不愿发生性行为(1)被害人在与被告人恋爱期间,即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2)案发时被害人明确拒绝发生性行为,并有相应的反抗行为,包括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等。(3)被害人在事后有非常激烈的反应……
上述在案证据,仅有第(2)项被害人的侦查阶段笔录属于直接证据,但被害人本质上属于控方证人,其控告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追诉,证明力较一般无利害关系之证人的陈述更为薄弱。因此,哪怕其陈述无瑕疵,亦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依据,需调查其他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被害人有出庭条件而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互诘问(庭前也没有这一对质程序,若考虑隐私保护完全可以掩藏头像、变声或隐名处理,以隐私保护为由损害法庭真实发现功能得不偿失),失去了检验其笔录内容可靠的宝贵机会。
审判长称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这显然只是“性行为”细节,而不是承认“强奸”的有罪供述,且与其当庭供述相矛盾,不是有罪证据。
前有不接受婚前性行为的表示,后也不意味必然一成不变。接受订婚就是说明准备同居(发生性关系),只是具体场景未定。至于事发后被害人的激烈反应,有人认为(如劳文)这是她对发生性行为一事显然未予同意,这是合理推测而非证据充分。从两家几个月的交往看,双方对彩礼交付、房产加名(原约定在结婚一年后)极为重视,有人认为事后反应比事中更激烈是为了促成提前加名,也是合理怀疑,确有难以排除之感……。有关性侵犯罪如何侦控审,可参见:
二、该文用29个反问碾碎了理性精神
1、另一方面,由于两性关系并未实现真正的平等,当代中国女性在工作之余,为生儿育女与操持家务的付出远远多于男性,而这样的付出尚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彩礼从这个角度来说可能有补偿女方付出的意味在内。
两性在政治、工作上的不平等主要是体制不对等,并非性别不平等,如体制内单位女性权益保障程度远远强于私营单位。在婚恋家庭领域,恶女欺男、恶男压女都不少见,断言女方对家庭贡献大并不客观。婚姻立法着重完善夫妻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明确在一方为共同生活付出较多时,另一方应予以合理补偿,这是正确的方向,这比通过婚恋搞财产大腾挪是要合理得多得多,但这与彩礼以及收彩礼并不承担“生儿育女与操持家务”的女方娘家是完全无关的。
2、更何况,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法律有什么理由禁止人们给付与收受彩礼?这根本就不是公权力应该干预或能够干预的。也因此,在法律层面,抑或对公权力部门来说,在彩礼问题上只能是不提倡不反对。
行贿受贿、卖淫嫖娼就是典型“你情我愿”的违法犯罪。劳教授一方面引用德国立法论证性同意权,却不提该国对彩礼的态度,涉嫌双标。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也是我国1950年婚姻法以来一贯立场,劳教授一味点赞、美化彩礼,有失偏颇。
将彩礼通过嫁妆等形式返还小家庭的,是传统优秀嫁娶观的体现,这与有的地方近十多年来飞涨的掠夺式的高价彩礼有着根本区别。对于收取高价彩礼后能够诚心共同生活的,社会反弹其实也不强烈,毕竟大家习惯了庸俗不堪且无可奈何的生活。民间最痛恨的是,是利用婚恋收取高价彩礼后的“人财两空”现象,这给了无良女方(也可能勾结男同伙性敲诈、炒婚等)的不当暴富之道。如此案例一多,从根本动摇了婚姻(买卖)秩序,将使得劳教授在文中反复强调彩礼可以帮助部分男性实现婚配的神奇功能弱化或消亡。
不公是一切矛盾的根源。两性并不对立,渣男恶女导致的不公才是社会的真正敌人。做到男女真平等,既要旗帜鲜明反对性侵,也要严厉惩处诬告性侵;既要打击恶女欺男,也要严惩恶男压女;既要保障女性特殊权益,也要防止利用女性特殊权益作恶。
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