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李安龙的辩护人王学明律师、杨卫华律师、郭彦启的辩护人燕薪律师,以及许江华的辩护人周玉忠律师、施振东律师,以及梁锋的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其他十一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强烈只要求从轻判处缓刑。
4厘米长钥匙扣袖珍左轮枪是生活装饰用品,特制子弹不过是对砸炮的不当使用,全案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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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增一阿含经》
涉案钥匙扣拆解视频
周玉忠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周玉忠律师举证
一、胡旭并未至厦门李某龙处办案,扣押清单上“保管人”处胡旭签名与实际不符内容虚假,所起获的物证的唯一性、同一性自始不存在。
周玉忠律师询问侦查员片段
二、特制子弹鉴定时无交接、无检验记录,来源不明。
三、从许某华处起获的枪形物无搜查证和搜查笔录,属于非法搜查扣押,并未到深圳办案胡旭在扣押清单上以保管人和办案人名义签名内容虚假,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周玉忠律师对搜扣材料和鉴定意见的质证
四、胡旭等警员非法检查李某龙手机,擅自指令李某龙用qq指示许某华重启生产并交付1951个涉案枪形物,属于非法隐匿侦查及控制下的交易,没有社会危害性。
五、本案枪形物全长仅4厘米、枪管口径仅2毫米,系生活用品钥匙扣链的装饰物,不具备枪支物理结构特征,不是枪支的鉴定对象。
该钥匙扣链在EBAY网站长期有售,价格从几十元人民币至几百元不等,其枪形物部分仅4毫米大小,与钥匙扣链搭配销售使用,是世界人民喜闻乐见的生活用品。它与钥匙扣链组装结合才是完整的产品形式,其功能并非射击而是装饰。
1为档板已经封死所有左轮弹孔3为固定销
所谓子弹式样
六、鉴定文件出现多处低级严重错误,鉴定不真实、不合法、不可靠。
鉴定意见本身出现多处低级错误
周玉忠对鉴定人对沈云涛的询问
周玉忠律师对鉴定人于邀洋的询问
七、特制子弹具有独立射击功能与结构,不属于弹丸,特制子弹本身仅是对砸炮的不当使用行为。
杨卫华律师制作的特制子弹结构示意图
此特制子弹的钢丝相当于击锤、只要击打击钢丝(击锤)就能点燃砸炮药(底火),从而将弹壳(类似枪管)中的钢珠(弹丸)射击而出,即特制子弹本身也具有了独立的射击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枪形物只不过是起到了一个类似锤子的打击而不是枪支的射击作用。
国家对烟花爆竹用火药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砸炮用火药量更是极为有限,正常使用砸炮是十分安全的。砸炮属于烟花爆竹,并不在民用爆炸物品之列。《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但未对不当使用烟花爆竹火药行为进行规制。所以,特制子弹本身依然是合法行为,该行为受一般法规制,不属于枪炮及火药法律调整范围。
而且,特制子弹只有李某龙等极少数人能够制造,远超一般公众的知识与能力,这种对砸炮不当使用的极具特殊性,且由于药量极为有限,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需刑法调整。
八、鉴定依据非法无效,鉴定人明知涉案枪形物不具致伤力而故意违法鉴定。
鉴定意见对刑法、枪支管理法未予提及,只是称按公安部《2010年枪规》、公安部《枪支主要零部件批复》、《枪支性能检验的方法》进行鉴定。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属于刑法中的重伤,而1.8焦耳/平方厘米仅能造成裸眼轻伤,两者相差154倍。鉴定书舍法定枪支标准不用,唯公安部文件伤眼枪标是从,本身非法无效。见关于确认公安部三个枪规文件无效的申请书。
鉴定人于邀洋在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上发文《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该文件最终得出结论:“结合实验所得数据,可以看出,16j/cm2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因此当弹丸断面比动能达到16J/cm2时,可以致人轻伤害。”根据854号鉴定书,在李某龙处查获的枪形物中,有23个低于16焦耳/平方厘米,其中12个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属于两高认定的低比动枪支。很显然,于邀洋等将23个低于16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物鉴定为枪支,不仅背离法律与科学,也有违反诚信。
九、许某华等生产人员均按正常五金件加工枪形物,无法知悉枪形物可射击特制子弹,指控其犯罪极其荒谬。
许某华开办的两家公司经营精密五金件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涉案的袖珍玩具枪属于精密五金件,在许某华公司经营范围之列,许某华制售寄行为均属于正常商务。
李某龙也从未告诉许枪形物可射击,此枪形物弹轮已有盖板封死所有弹孔不可能射击,其更无生产过所谓子弹连听也没有听过,对此完全不知情。许与梁某等生产人员等一直只是将其当成钥匙链配件玩具枪进行生产、邮寄。判断产品合格的标准就是外表美观,扣动扳机击锤前端能够向下撞击转轮发出响声。由于后弹轮除一个定位梢孔外,其他6个孔均一体铸造全部堵死,且若不安装此后弹枪,整个枪形物就不可能组装完成,因此,所的生产人员均确信其不可能射击。深圳聚成公司加工4个配件仅7-8元,惠州金田公司生产两个配件仅3-4毛钱,梁锋加工一支的价格为18元,许某华交易一支差价为20元纯利润不过几元,与一般五金配件或钥匙扣无异。在许某华公司QQ群中,大家也都将其称为玩具枪,并在寄时就发快递单给所有员工知晓,收寄人员也都实名电话登记并未进行任何伪装。涉案枪形物在许某华公司业务中占比极少,其公司年营业额达数千万,利润数百万,为此生产一支赚取数元的蝇头小利触犯最严重犯罪,不符合理性人选择常识。可见,生产枪形物完全是正常商务行为,这与真正枪支制造、交易完全隐蔽,获利高达数十、百、千倍有着本质区别。即使是许某龙等适配特制子弹娱乐,也仅是对砸炮的不当使用,同样没有涉枪犯罪的故意。
十、本案系非法立案、非法拘留、非法指控。
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及回避片段
在三天的庭审中,其他律师的表现也让人大跌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