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易某在唐某、刘某的出租房聚赌时,与其他十多人被一并抓获,警方以开设赌场罪将其同老板唐某、刘某一并被刑事拘留,其他参赌人员被治安处罚。
接手此案,我们认为易某在参与聚众赌博过程中协助发牌及抽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系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能如实供述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于10月13日向侦查机关请求终止对易某的侦查或取保候审,但未获得同意。于是我们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并申请不予逮捕。检察机关于11月2日决定不予逮捕,侦查机关遂决定取保候审。
12月3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我们阅卷时发现,侦查机关已经将罪名由开设赌场罪修改为赌博罪。我们根据案卷深化了辩护意见再向检察院提出应当不予起诉。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认为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不需判处刑罚,于1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中,我们首先根据案情指出该案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各人只有聚众赌博行为,且认定赌博罪存在一定困难;其次,在侦查机关不予取保的情况下,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避免了被批捕后至少长达数月的羁押痛苦,不仅尽早实现了当事人的自由,也为审前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极佳条件;再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检察院不予起诉,避免了审判的不确定性,确保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刑事无小案,辩护无小事。本案的辩护成功启示我们,遭遇刑事追诉,必须尽早精准辩护,以避免自由及前途的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