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搜索

让“不打工男”好起来,这才是社会应有的态度!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4-23 12:32:59 来源:原创




周某因意外成名而转型,“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励志故事成真才是大有希望的社会



让“不打工男”好起来,这才是社会应有的态度!


 

网络歌曲:我的看守所(第四次被抓时网友创作)




以“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啦,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会做”这句名言爆红网络的36岁男子周某,之前因盗窃四次入狱,最近出狱疯传将会获得200万、300万的签约。这让人民日报等官媒立刻找到了道德批判的致高疯点,一路狂批接踵而来。人民日报发文称《“争抢“不打工男”,这些公司病得不轻!”》感叹:“在其出狱后,竟然有超过30家网红经纪公司希望与周某签约,200万、300万的签约价都有人提过。如此荒诞!”此事难道值得一年花费纳税人数几十亿公款的官报如此评论么?这荒诞和病得不轻又如何而来?到底是谁病得不轻?


 首先,周某出名并不是因为盗窃,而是因为他盗窃被抓后的上述真情实感流露的出格感言被媒体报道后意外走红,这一利益获得十分偶然也不违法。根据判决书记载,当时周某被抓的还有共犯古某、李某,他们怎么不爆红呢?盗窃为最常见犯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盗窃案由的判决书共164797个。周某盗窃电瓶车的技术含量很低。周某的出名也在于网络时代其出格言论的迅速传播。其盗窃行为已经被法律评价及惩罚,周某的出名是偶然中的偶然且正当。


  其次,服刑完毕就是普通民众,利用知名度与利用资本、技能、人脉、投机等方式和资源合法赚钱都是正当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升官发财出名是亿万民众的庸俗选择,是正常生活方式,唯一的底线是合法。与拼爹行贿受贿站队上床成功的旋律相比,与官员利用官媒自我宣传、自我炫耀获利名声相比,周某的出名的正当性要强太多太多。


第三,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正地球上亿万普通人民的初心,更是权贵们的现实,这一认知没有什么大不了,不值得全民甚至官媒口诛笔伐。


第四,贩卖道德正义的官媒吓阻了意图流量变现的资本,让周某极可能再回研究盗窃电瓶车的本行,这将造成社会损失的扩大。周某四次盗窃电瓶车入狱,说明原来的安置帮教没有起到作用或帮教措施无法落实。在求财犯罪向诈骗化、网络化根本转型的今天,周某长期在传统盗窃电瓶车的这种风险大收益低的落后模式中苦苦支撑,以求生活上的起码保障,亦说明其生活上、经济上及思想上的穷途末路。他没有入狱,谁来关心他?他出狱了,谁来安置谁来帮教他呢?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是一个大课题,网红过气就一瞬间的事情。失去这次发财转型的机会,周某或永远成为大家的笑料,永远在人生的第十九层地狱里徘徊,或许不久以后又会听到他钻研盗窃电瓶车本行被判的消息?难道这样大家就开心吗?多一个有生活希望的人,社会就多十分希望。反之,社会就增加十分危险。


   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人生,周某出狱应当是他个人新的生活希望起点,而不是相反。周某盗窃是犯罪,但因意外成名而转型,这就是“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励志故事。如果他真签约上百万,我们应当感叹他的幸运,并祝愿他成功,只要他将税交了即可。我们不希望他失去这样一个转型的机会。让每个人好起来,社会才会好起来。至于官媒,还是多想想如何监督官府官员多关心一下社会公共利益为好。


争抢“不打工男”,这些公司病得不轻!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04-2019:46人民日报社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啦,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会做”。36岁男子周某,因盗窃四次入狱,而这样一句话却让其变成了网红。在其出狱后,竟然有超过30家网红经纪公司希望与周某签约,200万、300万的签约价都有人提过。如此荒诞!

资料图

在互联网语境中,周某的这句“名言”,瞬间便被解构,变出了多少表情包与段子。仿佛这是多少加班白领、奔波打工者、头秃程序员的心声,道破了“人生的困境”。


不过,这种集体无意识的狂欢式解读,显然没有“直面惨淡的人生”。周某的人生,如何能在嘻嘻哈哈中被完整地呈现?“不可能打工”的表情包,又如何会与周某嘴里说出的是一个内涵?只是,网红经济已经无暇分辨这些,迫不及待地要把他推上网红之位,收割一波流量,快速变现了。


复盘周某的人生,确实有些沉重:小学文化,无业,自称喜欢赌钱,有时输到一分钱都不剩,没有钱之后就偷窃电动车,然后拿着赃款出入KTV、玩游戏机,也因此入狱四次。他背负这样的人设,未来却有可能携着两三百万的签约合同,成为聚光灯投射的网红,刷新着各路热点热搜。这样人生走向,周某恐怕没想到,公众也没想到。


当然,不是说刑满释放人员不能获得新的人生转机,而是周某眼下这个被网红公司奉上的转机,透着机会主义式的虚无。这不像是人生的自新、精神的振作,相反更像是消费自己的历史,赋予违法犯罪的事实以娱乐化的意义,更会把本是常识的人生导向变得晦暗不明:人生,究竟该脚踏实地,还是该无所顾忌,乃至凭借不甚光彩的机遇平步青云、百万签约呢?


其实,这种抢热点式的造网红,出现过不知凡几,但往往泡沫散去得也快。比如前段时间的“沈大师”,更久之前的“犀利哥”,一时之间风光无两,后来都近乎销声匿迹。这倒不是贬低这些“网红”的职业发展,而这实在是猎奇式营销的共性:以违背常识的面貌,制造汹涌而短暂的流量变现。当然常识与理智的力量终究是长久且有韧性的,新鲜感一过,就只能快速收场,留下浅薄化与娱乐化的一地鸡毛。同时,制造话题的操盘手,也开始寻找下一个热点了。


快节奏的网红营销不是不可以,只不过当它加诸一位刑满释放人员,还是该谨慎些。就从周某的个人经历看,是可以有一些严肃的追问,做一些厚重话题的探讨,现在看都有被营销套路碾平的倾向,变成一个单薄的娱乐符号。我们希望周某人生获得新的转机,也希望这个机遇,能与反省、耕耘、理智的常识相匹配,而非衍生出更多的光怪陆离。

(来源:人民网)



文章推荐
湖南一导轨被枪案不诉,检察官真诚履职比律师专业辩护更重要 从《枪支认定书》和我国台湾立法谈AR15枪支零件案无罪辩护 诉讼代理应全面开放冒充律师应绝对禁止 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庭审僵局难解呼唤松绑共同辩护 刑辩“转诊”制度应予完善 湖南:导轨被“枪”案X某昨日终被取保 ​  酒店离奇坠楼案终审:自行跳楼不被采信被告担责八成 22年版BB弹类枪支散件鉴标升至伤眼枪标六倍意义有多大? 二审辩护权被剥侵常见情形及应对 “枪支散件”应正名为“枪支主件”并严格限定认定范围(附公民建议书) 枪支散件入刑类案无罪辩护要点 钥匙扣“枪”案检察官网上为夫喊冤不是应有的“报应”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死刑,暴露三个程序遗憾 跨越二十年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成为指控劳荣枝证据 是否颠覆辩护伦理? 反转 仿真枪小贩入狱4年被撤诉 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少年迎再审 强制执行法需做四大修改才能让老赖不再嚣张 无罪辩护中律师与客户双向选择要点 残疾(死亡)赔偿金不属刑附民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条文应确认无效 How to prepare and conduct a plea of not guilty in China Former judge gets free sentence for buying 2 BB guns 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执业二十周年会议主题发言 以专业力促正义——纪念周玉忠律师从业二十周年 马欢实心发令器配件被枪支案重审宣判 从十一年六个月减为四年九个月 700万元债权侵权纠纷案以20万元和解 公安部2019枪规有哪些新的变化 周某集资诈骗案二审从十年改为五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改为性别平等保障法  熔喷布机销售案:二审改判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国庆前夕一开设赌场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后转治安处罚结案 复旦大学开除三嫖娼学生学籍有违比例原则 从“崖山之后无中华”到“崖山之后”再造中华! 厦门:万言上诉求无罪案被秒结,检察机关发函纠正必须再审 钥匙扣“枪”案一审宣判12人免罚3人法定刑下量刑 “伤眼即枪”试验比“熟蛋返生”实验更加恶劣 长沙:生产过桥等配件被控非法制造枪支案:情节严重不成立判四年半 女辅警“敲诈”案应先让民法典评价 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应戒娱乐性加强实用性 开设赌场罪审前辩护先获自由再被不起诉 爆竹炸鱼入罪与假枪真罪哪个更离谱?! 《行政处罚法》确立拘留暂缓制度,意见被部分采纳 可借鉴的对岸刑事诉讼法条文一览 民法典使业主自治决策难度明降暗升? 鞍山:钥匙扣枪案连审三天律师十大理由力辩无罪 退伍军人淘宝卖火柴枪案昨日取保 鞍山:因4厘米左轮“枪”深圳老板等15人被控枪罪案今日开庭 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的异化趋势及解决出路 深圳:军迷被枪罪公堂垂泪,律师无罪辩同行相怼! 关于确认公安部三个枪规文件无效的申请书 《行政文件监督条例》公民建议稿 深圳:11军迷购BB枪被诉非法买卖枪支罪案17日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为假枪真罪站台,南开大学刑法博导模糊了哪些法理与常识 熔喷布机购销纠纷案的主要问题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二(婚姻家庭及继承篇)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一(总则合同物权篇) 全国首例开发商收购房屋被诉“补一罚三”案终审判赔差价及利息 永广高铁入规十四五,民间呼吁暂告段落 一条短信到底是多长? 消费者知情权获保障 港人99年认购房屋被开发商转卖诉讼六年终追回 借名购房案中利用证据优势推翻房屋登记实现房归原主 含大圆柱最坑爹商铺买卖案二审大逆转圆满和解 从美国枪击案近况看中国“假枪真罪”的荒唐—反假枪真罪十年总结报告 马某买2支BB枪案被不起诉 盈科案例|全国首例:卖18支仿真枪玩具商从重判十年到无罪获赔 央视[法治在线]法治封面:玩仿真枪 判无期徒刑? 仿真枪的罪与刑之三:周玉忠律师与仿真枪案的八年抗战 知道|律师:“假枪真罪”判无罪,比冤案平反都难

联系我们

ADD: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16楼

M/T:13724802475(微信)

TEL:020-3138 3338

email:446179883@qq.com

 

图片展示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技术支持:富码科技 粤ICP备10019804号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     技术支持:雷霆富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粤ICP备100198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