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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的异化趋势及解决出路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22 11:52:58 来源:原创



 

   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24.6万人次。2019年1月至今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已达83.1%。

  

   从上可见: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案办理的主流,仅不足二成的案件没有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控方已经基本掌控审判节奏甚至结果;值班律师已经成为认罪认罚程序的主体,社会律师辩护作用日益萎缩。认罪认罚制度的“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功能体现不足,应大幅完善。


   一、侦查阶段没有规定认罪认罚的必要


   侦查阶段,嫌疑人刚到位,证据正在收集之中。此时,无论是侦查人员、嫌疑人还是辩护人,对案件的认识刚刚开始,很难把握案件的全貌。在辩护人一方无法阅卷情况下,侦查机关利用信息垄断搞认罪认罚,极不公平,等于给侦查机关提供一个可以威胁逼供取证的手段。侦查阶段,迫切需要的是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律师讯问在场权以及将逮捕之前羁押期限大幅度缩减。


  二、被羁押的被告人或者以羁押为威胁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无条件撤销,被告人无需为此承担不利后果


  和解本质是一种协议。在民事活动及诉讼中,意思表示真实极为重要,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对事实有重大误解如被欺诈的,其签署的合同、借条等可被撤销,这是法理常识。只有充分举证辩论,案件事实才会清楚,也才具有真正合法调解的事实基础。在民事诉讼中,虽然现在也有立案调解,那其实是大人民调解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调解也是规定在辩论终结后进行。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刑事审判涉及到无法让渡的自由、生命,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方的努力皆在于查清事实实现公正,确保不枉不纵,绝对不能牺牲公平追求效率。在案件未经审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在哪?到底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也说不清道不明?平等自愿协商量刑的条件从哪里来?对岸的刑诉法规定协商量刑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可以借鉴。


  当然,民事权利皆可由当事人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处分,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即可,这与刑事诉讼存在根本不同。认罪认罚没有改变案件原本,从宽也只是认罪认罚所带一定来的量刑幅度上的有限调整。现实中,若被告人未被羁押的,那么他一般就具有表达自由意思的条件,哪怕或对案件本身认识有所偏差,其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一般是自由的可靠的。


  若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的,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其量刑协商条件可能不具备:至审判时还在羁押说明案情较重较复杂,需要审判查明;被告人由于自由受限、信息不全等因素,难以在审前作出理性选择;控方对被告人具有极强的博弈优势。而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则不同,此时案件审理程序基本终结,在法庭这一公开场合,由法官可进行适当指引,就具有了平等理性协商量刑的条件。即使之前有量刑建议的,也会通过实质审判给予有效的调整,双方在新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因此,被羁押的被告人的量刑协商程序应在法庭辩论后进行,以将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再行羁押逼人认罪认罚的做法,也应参照办理。

  

  三、对于建议量刑三年以上实刑的案件,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前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审判长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组织量刑协商,但法庭认为无罪的除外


  对于检方起诉时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实刑的相对重刑案件,认罪认罚条件下从宽的绝对幅度更大,这带给被告人的心理冲击程度也会更大,这会让被告人、辩护人左右为难。认罪认罚就可能失去查明事实、排除非法证据、争取无罪的机会,反悔的还会被被加码追究;不认罪认罚,公诉方就会强烈指控,案件后果可能十分不理想。实际上,检察员利用此心理强势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屡见不鲜,如直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0年、不认罪认罚就建议量刑13年,或者将缓刑与认罪认罚直接挂钩等等。检察员的这一句,足以让辩护人的所有努力付之东流。


  这种掌握在起诉机关(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原告)手中的认罪认罚,客观上极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筹码。目前,检察院过份追求量刑的精准化,控审两者在案件处理上结果的步调一致会让辩方失去审判舞台,这将逼使辩方在审查起诉环节使力,而审查起诉环节的程序公正性远远不及审判,这等同辩护权及审判权均受到损害。检察院反腐大权划归监察委后,认罪认罚确实充实了检察职能,法院也大大减负。但过分强化控方的认罚认罚手段,本质上架空了审判,弱化了辩护人、被告人权利,哪怕让值班律师为之背书无从平衡。


  任何人都有权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也不受认罪认罚制度的冲减。公诉权必须接受审判权的实质制约。刑事审判毕竟不是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况且,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也必须查明是否真实合法。因此,认罪认罚具结的时间点应当后延至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并由审判长组织量刑协商程序予以平衡。


  四、对于量刑建议三年以下的轻刑案件,若在审前通过认罪认罚具结的,应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缓解控辩矛盾


  最高检数据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达220万人,醉驾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上升至83.2%。在审前通过认罪认罚具结这类轻刑案,可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缓解控辩矛盾,以增强其具结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其他不足二成的相对重刑的案件,应严格限制认罪认罚的变异化趋势,重点在强化被告人、辩护人权利的保护。

 

  审前通过认罪认罚是增进司法效率的新尝试,但这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也不能背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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