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经介绍,A应约前往某酒店陪B等多人喝酒。当天晚上24时许,A打车数十公里到达酒店5号房间,与B等六人一起喝酒打牌至隔日凌晨近4时。之后,B带A前往隔壁7号房间使用洗手间,在7号房内,B要求发生关系被拒绝。
B对此非常生气,遂走出房间向介绍人抱怨,A表示要拿喝酒小费回家。十几分钟后,B再回房间,短短几分钟后A从酒店三楼阳台坠地。对于坠楼经过,双方各执一词:A陈述,B再次进房仍要求发生关系仍不给小费车费,并拉扯她至阳台,导致紧靠在阳台护栏上的她身体失去重心坠到地面。而B则坚称A系自行跳楼。
由于没有监控视频或第三方可直接证实坠楼经过,如何坠楼成为最大难点。A来自贵州山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时年仅24岁下半身瘫痪已成一级伤残,若索赔失败,将是不可承受之重。经研究案卷和走访现场,我们认为虽然本案刑事诉讼前景不明,但相较于B所称自行坠楼仅是一面之词而言,A陈述系拉扯坠楼更合常理。不过,类案检索结果看却确存在证据不足败诉或担责比例过低的情形。经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免除了A的诉讼费。
2022年5月26日,一审开庭,双方辩论十分激烈。B辩称,原告坠楼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称返回房间后双方就去留问题进行简单对话,在被告毫无防备及反应时间的情况下,原告冲向阳台后坠楼。我方则反驳:A当时已经完成陪酒服务,B应即时结清费用,其已加A微信,若愿意支付费用则无需回房,惨剧不会发生;B称再次返房时见A着装整齐站在桌旁,手袋也放置桌面上,从A当时神态可排除自行坠楼;在密闭狭小房间之内,只存在绝对强势的B侵害绝对弱势A的可能,分析B之前表现,A主张B延续拒付小费车费和拉扯符合情理。庭后,我们向提交了近2万字的代理意见,详尽论证B应负全责及各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
2022年8月16日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其同意向原告支付回去的打车费后,原告突然冲向阳台跳楼自杀,没有证据证明,亦不符合生活常理,不予采信”。法院还认为,原告关于坠落地面经过的陈述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予以确认。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所处环境缺乏正确的判断,对自身的安全没有做到充分注意也应承担责任,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一审判决B承担八成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提出上诉。A要求B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调增部分赔偿数额,B则上诉坚持无需赔偿。2023年4月26日,本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历时二年多终于获得基本公平解决,是个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