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通过中国标准在线服务网购得《GA/T2008-2022 法庭科学枪支检验技术规范》(下称《22版枪支鉴规》)和《GA/T2009-2022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下称《22版散件鉴规》)。两鉴规已经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但在三个月后才可购买查知,本身就是离奇。两个鉴规包括适用范围、鉴定对象、术语定义、检验方法及鉴定结果等诸多方面。《22版枪支鉴规》依然坚持2008年10月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所确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致伤力标准。但《22版散件鉴规》第1条就明确本文件不适用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低于 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的零部件。这说明,自2023年开始,中国开始对BB弹类整枪和散件鉴定实行两个相差六倍的鉴标双轨制。那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
一、《22版散件鉴规》按11焦耳/平方厘米控制BB弹类气枪散件鉴定范围,表面上看有利于降低类案的惨烈程度
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并未将枪支散件列入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的“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及“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打开了散件入刑的闸门。但该解释未正确区分枪支零件、枪支辅件和枪支主(散)件的区别。在实践中,鉴定机构将枪类物上通用小五金件、辅助小零件拔高鉴定为枪支散件屡见不鲜。由于所涉小零件数量往往庞大,此类案件被判重刑者比比皆是。实际上,从获取这些小零件到组装成枪支形成抽象危险几无可能,将其折算为枪支处理毫无公平。如在正在办理的某AR15枪支小五金配件案中,许某涉案的12类小零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但其价格组成不到AR15整枪的1%,令人扼腕。将BB弹类枪支散件的鉴定范围提高六倍至11焦耳/平方厘米,实际上是与两高2018的枪案新规中的“低比动能”概念相吻合,也接近穿透皮肤的16焦耳/平方厘米,一定程度回归了合理性值得肯定。但这一努力,显然可能会被同日实施的《22版枪鉴新规》抵消大半。
二、整支BB枪继续执行伤眼枪支标准,于法理情不符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2.5条“枪支致伤力”:“枪支发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本标准所指的致伤力,是指……轻、重伤的致伤作用能力。”第2.6条“枪口比动能”:“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处的比动能。”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焦耳/平方厘米。此标准仅为原木板射击测试法的1/9,真枪最低标准的1/154 ,仅相当于对枪支管理同样极为严格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1/11、香港澳门的1/4。《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必须“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听觉、视觉属于知觉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属于重伤。因此,枪支管理法中的“致人伤亡”的“伤”的最低程度应是重伤,而非轻伤。所以,《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中30或50厘米致无皮肤包裹仅占人体表面1/600眼球轻伤作为枪支致伤力判据是完全非法和极度荒唐的。2018年11月12日,浙江两院出台会议纪要,变相将标准提高5.4焦耳/平方厘米。《22版枪支鉴规》继续执行伤眼轻伤枪标,令人极度遗憾。
那么,在整枪仍继续执行伤眼枪标的情况下,《22版散件鉴规》提高BB弹类枪支散件门槛有多大意义?世人皆知,实际的比动能测试只有在整枪或有成套散件能够组装成整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样一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只要被组装成整枪或构成成套的该部分散件,则适用伤眼枪标会被鉴定为枪支,只能按两高2018年枪规批复综合十六项情形处理,11平方厘米散件标准并无实际意义。
2、若所查BB弹枪疑似散件无法组成整枪,但可根据其他资料或样本BB枪确定其不会组装成超11焦耳/平方厘米枪支的,则此散件新标准将获得适用。鉴于确定散件的功能性及专用性的复杂性,这将严峻将考验所有诉讼参与人。能否组装成超11焦耳/平方厘米枪支有疑问的,应按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原则处理。
3、被查获的疑似散件组装成了比动能在11焦耳/平方厘米以下的伤眼枪支,余下的散件无法组装,按《22版散件鉴规》散件新标准排除。
笔者注意到,两个鉴定新规的提出单位均为公安部刑侦局,归口单位均为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痕迹检验分委员会,起草单位均包括最权威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内,不过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有所不同。前述三单位最需要回答的是:既然焦耳/平方厘米低比动能的“BB弹类枪支零件不是“枪支散件鉴定对象”,那么由不是“枪支散件”的它们组成的BB弹类枪怎么可能又按伤眼枪标变脸为“枪支”的?两个“互相打架”的标准同时出台“左右互博”实施又如何体现出诚信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