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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需做四大修改才能让老赖不再嚣张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12 12:12:32


 

  目前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体现出有让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尽早出清的趋势,这与有的地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是相通的,让诚信破产者有重生的机会,也减轻了法院执行积案的压力。但这必须是以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基础。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不仅要让法院少受执行之累,也要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公平正义,更不能不让老赖逍遥法外,应在以下四处作重大修改:


一、欲使被执行人不得不诚实报告财产,需规定其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协助报告相关财产信息的义务


草案:第四十七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五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当一并报告:

     (一)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二)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三)可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四)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执行需要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增加规定:


1、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对于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应进行报告。

2、利害关系人对于本条第(一)至(四)有关的内容应予报告。

3、为被执行人代持财产的,代持人应予报告。

4、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的,需由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确认。近亲属的范围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兄弟姐妹等。否则,视为拒绝报告处理。


理由:

中国是一个亲情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社会活动和经营的的,单纯片面地仅追究个人偿还债务与现实不相适应。现实中,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亲友名下逃避执行十分普遍。在此情况下,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意义很小。有的老赖自己名下啥也没有,却在亲友的庇护下逍遥自在地继续过着奢华的生活。规定近亲属等人的协助报告义务并不是无限制地扩大承责主体,只是根据实际情况约束老赖的张狂。如此一来,亲友团也将成为诚信团,老赖生存的土壤就会得到改良。


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的,应一律拘留


     草案第五十条: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者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未于指定日期到场;

     (二)到场后拒绝报告;

     (三)虚假报告;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

     (五)其他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行为。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修改意见:


   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将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予以拘留并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理由:报告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基础,被执行人如实报告并无任何困难,其拒绝报告就是恶意抗拒执行。有此条所列情形的同时也是颠覆强制执行制度,蔑视法院权威,本身就是情节十分严重,根本无需“根据情节轻重”分层次处理云云。


    三、明确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为强制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草案第五十一条:为获知执行所需要的财产、身份等信息,人民 法院有权通过传输数据电文、发送函件、口头询问等方式向被执 行人、持有相关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查询,受查询者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查询结果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存储。

   人民法院应当与持有主要财产、身份信息的组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财产调查。有关组织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增加规定:


  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讼保全时,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查询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予立即查询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反馈保全结果。查询结果仅作财产保全之用,实施保全时,不得超出限额。人民法院拒绝查询的导致执行不能的,应予国家赔偿。


  理由:虽然司法解释有此规定,但诸多法院拒不执行。一个诉讼案件耗时数月或数年,官司定案后财产早就被老赖转移光了。仅按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保全效果不佳。法院一方面抱怨执行难,一方面又不依法履行保全职责,自相矛盾。及时保全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性措施,希望在本次立法时明确。在起诉时进行保全,被告猝不及防,效果应当是最好的。



   四、应明确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可检查被执行人的通讯设备、电脑等,获取与执行相关的财产线索


    草案第五十三条: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执行所需要的信息资料,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隐匿地、被执行人身体, 以及可能存放财产、信息资料的场所、物品进行搜查。有关场所、物品有密码、门锁或者其他安全措施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者相关组织、人员开启:拒不配合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强制开启。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令,并制作搜查笔录。搜查令由院长签发。


   修改:应明确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搜查、扣押、检查、鉴定被执行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等,包括对手机或电脑中的应用软件程序进行分析,获取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财产线索。

2、调取被执行人的通讯号码的登记信息、通话记录、行程信息。

3、法院对于获知的与强制执行无关信息应予保密。


   理由: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等存储了被执行人的一切信息,包括财产线索信息、社会活动等等。被执行人可能无止境地欺骗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但绝对欺骗不了手机和电脑。有无财产是否老赖等,只要将被执行人的手机、电脑扣押并顺利检查,是非常容易查清楚的在此压力之下,被执行人也不得如实报告,诚信执行也有了科技保障。但这涉及到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应当严格执行。以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调查通话记录,闹出过不少矛盾,本次立法可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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