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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敲诈”案应先让民法典评价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3-18 23:06:27 来源:原创


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火爆网络,判决书记载,当地灌云县一女辅警许某在 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 372.6 万元款项。灌南县法院认为许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 万元(已查扣50万元)。



一审判决引发舆论沸腾,各类质疑不断,那这一判决与公众观感剧烈冲突根源到底在哪?不难发现,一审判决忽视了许某索要款项是建立在包养关系基础上,“敲诈”内容与表现也与包养关系紧密相关的这一根本事实。而对这些“敲诈”行为,我国民法已经提供了充足的救济通道,刑事手段强力介入颠覆本已稳定平衡的民事秩序,本身反而制造了最大的不公平。


一、许某与各“受害人”之间存在包养关系,因此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一审判决所列许某的敲诈“犯罪”事实如下:


1、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2014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3、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4、2016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许艳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5、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6、2017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7、2017 年 7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9、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一般来说,嫖娼发生在营业场所、实行单次结算,通奸系两情相悦的感情肉体交流,同居则是共同持续稳定的生活,本案情况与此均不符。包养关系则指异性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频繁持续交易美色与物质,包养方实现婚外性交在内的精神需要,而被包养方通过美色提供实现肉体物质化的最大利益,两者各取所需。这种对价关系在包养关系确立时可能会达成一定合意,但更多地会在包养过程中逐渐充实,表现为一方提议变更经常性的包养费用,或临时性如包养方主动赠予款物或被包养方主要索取各种名义索要钱财等等。在包养关系中,既存在人身关系如性交换、情妇情夫身份,也存在财产关系如支付包养费用、赠予或索取钱财等。可见,在包养关系中包养方向被包养方支付钱财是包养关系的本质特征所在,是常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三个方面不清:将许某与各“受害人”之间关系笼统描述为“不正当两性关系”,未能反映许某与各受害人包养关系的本质;许某索要钱款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与包养关系有关联;许某的索款言行可否导致包养人内心恐惧给付巨额资金,包养人给付款项甚于包养关系还是许某的索款言行。一审判决将包养期间许某所获得的全部钱款均责令退还,等于强行推广免费包养,这是对全中国包养关系的断然否定,不符常识。

              

                 

             


虽然许某与灌云县数位派出所所长甚至副局长具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但据一审判决,并未查明这几名“受害人”有利用职权谋取性交的事实,也未发现他们存在其他公务上的不法行为,许某与他们之间关系在本质上与其他受害人并无不同。分析可见,一审判决所谓许某与9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应明确为包养关系,且具有特殊性:包养一方人数众多持续接力、中间偶有空窗期,个别时段存在共同包养;包养双方之间系同事(上级)或同乡,有的存在工作上的联系,遍布灌云县城乡;作为灌云县权贵的包养人之间,以及案发前,许某与各包养人之间关系融洽,包养双方对对方的忠诚度要求较低,各包养人之间的敌意较浅。


民法典是万法之母,是前置法,其他法律多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权益和关系进行保护,作为后置法刑法也不例外。理不清谋某与包养方的民事关系和权益,就无法对其所谓敲诈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准确判断。


二、许某索要款项建立在包养关系且未超出包养关系范畴,不能随意拔高到犯罪打击。


包养关系虽不道德也不合法,但此种现象并不少见。包养与情侣、配偶关系一样,在交往过程中均涉及感情、性及财物交付等内容。


许某在包养关系确定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索要钱财,内容可能属实也可能不属实,但这些理由或借口均与包养关系有一定关联。其实在恋爱哪怕婚姻关系确定后,以上述手段为由索要钱财也十分常见,毕竟爱人爱情也爱钱是人的共性,而被包养一方就奔着钱来的,其爱钱表现更突出就不难理解了。


许某并没有以举报受害人贪污腐败等其他违法违纪犯罪问题为要挟索要钱财,也没有以将不当性关系的音频视频公开为要挟。而其只作为被包养一方,许某索要钱款是对对包养一方物质供给义务的挖掘。在包养关系中,许某美色及性提供等义务履行具有不可逆性且难以物化定价,即使过高,仍属于市场形成价格,无需司法调整。


在恋爱婚姻等正当异性亲密关系中,类似许某这种以各种名义索取款物的行为可能被认为不诚实、无聊或目的不纯,但没有人会直接将其与敲诈勒索犯罪扯上关系。在不道德的包养关系中,被包养方全力实现最大物质获取是自然之事,包养方从一开始知悉此点。包养关系下的钱财交往终归属于私人领域,行政法都不调整,刑法何须强力调整呢?


三、本案给付行为均可依民法规范处理

     

对于许某上述“敲诈”下的给付行为,民法典都有解决之道。


1、对于存在有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情形的,受害人可依法在一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中所有受害人均未在一年之内依法行使撤销权。许某索要钱款中或含有欺诈、胁迫因素,但认定其足以影响到拒绝给付需在民事法庭中举证。包养者给钱,主要还是因为包养关系。第1至7项所谓“敲诈”可按此渠道维权(民法典第148、149、150条)。


2、对于购房首付等名义给付的大额钱款若视为赠予的若侵犯受害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受害人及配偶可以起诉维权。配偶事先不知的,可在知情后在诉讼时效内追究。第8单、第9单存在以购房交首付索款的情形,此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呢?是大额赠予还是共同购房?等问题刑事法庭是搞不清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合同篇、总则篇)。


3、对于以怀孕、分手补偿以及生活消费等名义给予的补偿,很难定性为不当得利,更不能定性为犯罪所得,受害人也无权撤销。许某提供美色供受害人愉悦浪费青春,甚至身败名裂毁掉人生,受害人提供物质支援供许某使用或挥霍,属于人生大冒险交易。许某要求补偿存在事实基础,金额多少也可协商确定,不能片面以数额高低论成敲诈。第9单中,许某在2016年被刘某乙包养2个月获钱20万元,2018年3月起再包养一年获钱108万元,月均价并未大幅波动,且在两年后再续前约旧情新发,或至少在忠诚履行包养协议,甚至发生真爱也难说,将此认定为敲诈太过离奇(民法典总则、婚姻家庭篇、侵权责任篇)。


本案9笔所谓敲诈,均可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和救济渠道,双方完全可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讨价还价解决,无须刑事强力介入。现实中此类案例判决汗牛充栋。现以刑事手段推翻民事主体的理性选择,强行责令受害人退还所有款项,不仅破坏了稳定的民事关系,也不可避免地损害了许某应得部分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另几个理由


1、公职人员包养情妇哪怕被曝光后果极其有限,根本不会使得久经考验、实力超群的受害人们产生恐惧,相反若曝光会对被包养人许某形成毁灭性打击,就像现在这样。


婚外性关系主要违反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党员干部至多还会遭受党纪及行政处分,绝对不会入刑追究,涉案7名公职人员事后也仅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现在还在为人民服务包养情妇曝光对受害人们的影响并不可怕。


这些受害人入党、入职时均宣誓效忠于党、人民与国家,连生命都随时准备牺牲,特别是警察领导同志有枪有权,长期与各类犯罪分子做斗争,即使面对恐怖分子都不会畏惧,甚于他们的工作经验、人生阅历和对当地政治生态的把握,他们不会对与一个小小辅警的婚外性关系的曝光会产生恐惧。如果事先真的那么恐惧,这堆烂事就不会发生;如果事后真的那么恐惧,他们早就报警了。相反,许某地位卑微,唯一可以与之平衡的唯有美色。一旦曝光人生前途就如现在这样走向毁灭,即使不曝光,也只能苟且偷生。


2、许某所谓“威胁”还仅停留在私下语言吓唬阶段,没有真正实施过。


受害人们是当地有权有枪有势的实力人物。按一审判决表面所述,通过不当性关系的要挟,受害人们似乎对许某有求必应,被敲诈的画面感跃然纸上。那么受害人们到底有无拒绝过许某的索钱要求呢?这些给付是否完全自愿呢?判决描述的所谓威胁最严重的无非就是许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但许某连这个都没有真正实施过,这说明许某更害怕曝光,只愿意私下索财成功。哪怕真去学校和单位闹事,又有什么大不了呢?生活中,情侣配偶闹上单位打上街头的数不胜数,以此认定感情破裂,法官还嫌不够呢?能够算得上刑法上的敲诈?


3、一审判决颠覆人们朴素的公平观。

               

                

        


2015年灌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39.8元,许某岗位工资可能比这高不了太多。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包养10月支出100万元可谓大手笔,其年包养花费就是当年民众年收入的50倍。9个受害者5年的月均包养价也达到6万元之多。包养情妇只是包养者增添生活性情趣的消费,可见包养者的经济实力惊人,这远远超出合法收入水平,第9单中的刘某受贿案的庭审视频和公开判决或是注脚,其中部分受贿确有流至许某。这也反映出,许某可能也并非纯粹的被包养者。是共同受贿?还是包养收费?还是敲诈所得?法院必须得笔笔查清,而不能将包养期间所有索(得)款均当成敲诈所得了事。


许某被众官们包养五年,则被重判13年退还包养期间的全款还得罚500万元,按辅警工资计算可得数百年不吃不喝才行。许某包养获款372.6 万元,但目前也仅查扣50万元,履行500元罚金绝对不可能,现按按强化罚金执行的态势,不交完罚金不让减刑,这罚金刑起到了将许某坐满13年大牢的功效。当然为了羁押她13年,国家也将需付出数百万元的成本。而包养方赢得全面彻底坚决:饭碗无虞之外,不当给付甚至合法补偿的包养花费竟然破天荒地被法院主动全判回来了,这种颠覆是受害人循民法典之路完全所不能想象的。


五、从许某案应汲取的立法上的启示


1、借鉴对岸立法和我国传统,应将公职人员包养情妇、嫖娼、通奸等婚外性行为纳入法律规制,可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婚外性交罪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婚外性交罪,并按官员级别和婚外性交人数加重量刑。


2、借鉴对岸立法,防止公职人员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遏制淫荡所长、局长、处长、校长等现象发生。条文如下: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猥亵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3、想管好官员下半身不出轨,重点在于管好其手中的公权与公款,应实行阳光政治让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变成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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