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搜索

浙江高院无视辩护权适用失效已五年公安部文件终审判决宁波小五金商被军火商案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5-04 14:07:47 来源:原创

 周玉忠 辩护人001 2025年04月25日 09:48 

售卖五金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宁波一五金厂老板被判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二审获刑10年半         

图片
图片

2025年3月28日,浙江高院送达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陈海波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将原一审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减至十年六个月。二审判决(P7如上图)认为:“结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二审判决(P8如上图)认为:“结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按照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意见,案涉部分产品与国外多种军用枪支或仿真游戏枪通用,依然可认定为枪支散件。”作为二审辩护人,笔者对终审判决竟然适用已过时五年文件判案感到十分惊讶。

图片

在二审辩护词(P6)中,笔者写道:“2020 年 3 月 2 日,辩护人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年答42号】及其附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 号下称《2019 年枪规》】。该文件对 2010 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了修订,发布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但无法在法规库和公安部官网检索到。2024年5月,笔者将包括上述材料全文在内共334页一并提交浙江高院,其中并不包括公通字〔2010〕67号文(如上图证据清单)。

图片

在辩护词(第17-23页如上图)中,笔者写道:“一审判决实质上是根据公安部内部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于2019年12月取代公通字〔2010〕67号)假冒刑法第125条文件入罪、秘密入刑,此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写明是按公通字〔2019〕30号文件所做的鉴定,它就是判决陈海波有罪的关键证据。就此,在辩护词第32页,笔者也对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依据刑法、枪支管理法,仅依据公安部内部文件“公通字〔2019〕30号”将涉案产品鉴定为枪支散件,属于鉴定依据非法无效。现浙江高院根本未看辩护词、宁波鉴定书和所交材料,在二审判决中突兀地引用五年前已经失效的公通字〔2010〕67号判案,让人不可思议。

公安部2019年枪规有哪些新变化

图片
图片

在二审辩护词中,笔者归纳指出一审判决存在四大根本错误:1、将公安部内部文件当成刑法、枪支管理法错误适用,文件入罪秘密入刑;2、对1977年以来AR15枪支专利放开全球广泛生产其各类零件部件,涉案零件已经通用化的关键事实不顾,将在AR15类枪形物上通用对枪支射击性能无影响的辅助小零件错误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3、对本案不存在制造枪支的重要事实于不顾,片面适用《2009年解释》第七条后半句将形同废铁的30个小零件无厘头地等同一支杀人枪支;4、对陈海波属于小五金出口商其制售行为无社会危害性的基本事实视而不见,将小五金加工出口商错判成军火商。二审辩护词共分十个大点54页33896字,对陈海波不构成犯罪进行了全面论述(如上图辩护词目录)。可惜的是,二审判决所摘录的辩护观点仅为200字(如上图)仅为1/170,对辩护词一、二、六、九、十点和总结陈词连提都没有提。

图片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综上,二审判决无视辩方意见和材料,围绕失效已五年、与本案无关的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大面积论证陈海波构成犯罪,所判非所辩,超出审判范围,让人无从理解,也严重侵犯辩护权。


文章推荐
从律 24 年:迎击执业风雨助推社会公平 周玉忠律师公众号一年文章列表:2023年甘肃一号“枪”七人获国赔资格 出庭时最不想带的就是律师袍 一审法院接收上诉状弊端明显应改由二审法院统一接收 律师钻爬吊车地洞进检务大厅人格权一案被受理,恭请律协会长们届时莅临旁听 十分珍惜一审前辩护机会是避免耽误案件的必然选择 滥用律协职务是律师行内不当竞争的首要表现 誊录只能逐句抄录?律师复制庭审录像用于辩护被投诉成立? 为保辩护有效刑事诉讼法必改七大要点 1928年版刑事诉讼法给当前修法的重要启迪 可借鉴对岸改进裁判文书 从客流构成走向考虑零陵应当设站 原一决定起诉的仿真枪案近日逆转为不起诉 劳东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刑法分析》一文用29个反问碾碎了理性精神 看我国东岸如何分析采信证据作出性侵无罪判决 钥匙扣“枪”案鉴定人全国枪支管理专家撰文呼避免“玩具枪入刑”以维护司法之体面  应将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立即移出人民法院案例库—应将王国其无罪案作为参考案例  2024年类案辩护回顾—从广州出发根本解决假枪真罪 枪支散件案现法定刑以下判决需报最高法核准 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及统筹解决枪支散件类假枪真罪问题的建议书 一火柴枪案幸不起诉,回归“火柴枪是玩具”常识任重道远 假枪真罪十四年无罪辩护中的十个为什么? 华南一涉8支BB枪案今天撤销为办案机关勇于担当点赞! 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立即删除“假枪真罪”参考案例改推无罪案例 福建立法妇女通查配偶财产违法且存在三大错误应撤销 湖南一导轨被枪案不诉,检察官真诚履职比律师专业辩护更重要 从《枪支认定书》和我国台湾立法谈AR15枪支零件案无罪辩护 诉讼代理应全面开放冒充律师应绝对禁止 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庭审僵局难解呼唤松绑共同辩护 刑辩“转诊”制度应予完善 湖南:导轨被“枪”案X某昨日终被取保 ​  酒店离奇坠楼案终审:自行跳楼不被采信被告担责八成 22年版BB弹类枪支散件鉴标升至伤眼枪标六倍意义有多大? 二审辩护权被剥侵常见情形及应对 “枪支散件”应正名为“枪支主件”并严格限定认定范围(附公民建议书) 枪支散件入刑类案无罪辩护要点 钥匙扣“枪”案检察官网上为夫喊冤不是应有的“报应”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死刑,暴露三个程序遗憾 跨越二十年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成为指控劳荣枝证据 是否颠覆辩护伦理? 反转 仿真枪小贩入狱4年被撤诉 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少年迎再审 强制执行法需做四大修改才能让老赖不再嚣张 无罪辩护中律师与客户双向选择要点 残疾(死亡)赔偿金不属刑附民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条文应确认无效 How to prepare and conduct a plea of not guilty in China Former judge gets free sentence for buying 2 BB guns 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执业二十周年会议主题发言 以专业力促正义——纪念周玉忠律师从业二十周年 马欢实心发令器配件被枪支案重审宣判 从十一年六个月减为四年九个月 700万元债权侵权纠纷案以20万元和解 公安部2019枪规有哪些新的变化 周某集资诈骗案二审从十年改为五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改为性别平等保障法  熔喷布机销售案:二审改判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国庆前夕一开设赌场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后转治安处罚结案 复旦大学开除三嫖娼学生学籍有违比例原则 从“崖山之后无中华”到“崖山之后”再造中华! 厦门:万言上诉求无罪案被秒结,检察机关发函纠正必须再审 钥匙扣“枪”案一审宣判12人免罚3人法定刑下量刑 “伤眼即枪”试验比“熟蛋返生”实验更加恶劣 长沙:生产过桥等配件被控非法制造枪支案:情节严重不成立判四年半 女辅警“敲诈”案应先让民法典评价 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应戒娱乐性加强实用性 开设赌场罪审前辩护先获自由再被不起诉 爆竹炸鱼入罪与假枪真罪哪个更离谱?! 《行政处罚法》确立拘留暂缓制度,意见被部分采纳 可借鉴的对岸刑事诉讼法条文一览 民法典使业主自治决策难度明降暗升? 鞍山:钥匙扣枪案连审三天律师十大理由力辩无罪 退伍军人淘宝卖火柴枪案昨日取保 鞍山:因4厘米左轮“枪”深圳老板等15人被控枪罪案今日开庭 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的异化趋势及解决出路 深圳:军迷被枪罪公堂垂泪,律师无罪辩同行相怼! 关于确认公安部三个枪规文件无效的申请书 《行政文件监督条例》公民建议稿 深圳:11军迷购BB枪被诉非法买卖枪支罪案17日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为假枪真罪站台,南开大学刑法博导模糊了哪些法理与常识 熔喷布机购销纠纷案的主要问题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二(婚姻家庭及继承篇)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一(总则合同物权篇) 让“不打工男”好起来,这才是社会应有的态度! 全国首例开发商收购房屋被诉“补一罚三”案终审判赔差价及利息 永广高铁入规十四五,民间呼吁暂告段落 一条短信到底是多长? 消费者知情权获保障 港人99年认购房屋被开发商转卖诉讼六年终追回 借名购房案中利用证据优势推翻房屋登记实现房归原主 含大圆柱最坑爹商铺买卖案二审大逆转圆满和解 从美国枪击案近况看中国“假枪真罪”的荒唐—反假枪真罪十年总结报告 马某买2支BB枪案被不起诉 盈科案例|全国首例:卖18支仿真枪玩具商从重判十年到无罪获赔 央视[法治在线]法治封面:玩仿真枪 判无期徒刑? 仿真枪的罪与刑之三:周玉忠律师与仿真枪案的八年抗战 知道|律师:“假枪真罪”判无罪,比冤案平反都难

联系我们

ADD: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46楼

M/T:13724802475(微信)

email:446179883@qq.com

 

图片展示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技术支持:富码科技 粤ICP备10019804号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     技术支持:雷霆富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粤ICP备100198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