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无比宝贵,拘留决定不具有紧急实施必要性的,可依法不予立即执行。
2020年8月,周玉忠律师建议对行政拘留补充条款如下:
1、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暂缓执行。当事人及亲友提供担保的,应当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遵守暂缓执行规定的,担保金予以退还,否则予以没收,并执行拘留决定。
2、当事人就行政拘留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且提供担保的,拘留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3、在暂缓执行期间,当事人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法》的,应当就新的违法行为一并处理并合并执行,并没收担保金。
4、当事人到案后仍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提供担保的,也可以不予暂缓执行,公安机关应就此专门调查并举证。
5、担保金额以拟作出的拘留决定的总天数乘以国家赔偿日标准的3倍计算。
6、暂缓执行拘留决定期间,应当收缴当事人旅行证件,限制出境。
建议全文 :行政拘留应经听证并可暂缓执行,处罚情况应受人大监督
修订公布的行政处罚法与拘留可能有关的条文如下: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从以上公布的条文看,第七十三条明确了拘留暂缓制度,但仍需要明确操作细则。人身自由高于财产权、执业、营业资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显然远远重于对财产权、执业许可、营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既然罚款、停业都可以听证,行政拘留也应列入听证范围。只要不没有现实紧急危险性,一般应可暂缓执行,让拘留决定大大方方接受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建议国务院出台细则时,应当将拘留理解为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拘留决定应当经过听证、法制审核程序。 第七十二条还对罚款每天的百分之三的超超“高利贷”滞纳金条款进行了封顶,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