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又有商业营利性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基于自律自治之精神,以促进律师行业实现使命,维护社会公义及改善法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包括所有律协职务,均应服务于上述目的,不能外用于其他任何非本职场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律协职务自治性、律师执业的逐利性与其社会角色公共性三者绝对不能混淆,这是禁止将律协职务用于律师业务推广的根本原因。
一、不能用律师执业的个人性冲击律协职务的准公共性
律师执业必须成为律协会员,这是不可逃避的。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等职务,以及各种内设机构和工作委员会,是协会行政运作所需,与律师业务无关。律师会员一律平等,也与有无律协职务无关。律协的各专业性委员会是为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任务而设立,参加与否与专业性也无直接关联。出于多种原因,用律协职务展业较为常见,律协内部机构呈现暴增趋势,如G市工作委员会多达25个,专业委员会多达48个。毕竟为个人谋利的律师业务,与服务会员的律协职务是两回事,不能以个人性冲击准公共性。
二、不能将律师执业的个人性、律协职务的准公共性与社会职务的公共中立性相混淆
律师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成为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观察员、研究员、监督员的,这种社会角色具有公共性,应遵循利益冲突原则,不能让社会产生角色误判。一些国家立法明确禁止执业律师兼任议员,我国法律也禁止律师兼任人大常委会成员,但范围较为狭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目前,执业律师、社会角色与律协职务三种身份集于一身。这就要求必须做到一个场合只能展示一个身份,不能利益混同也不能身份混淆。如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则不能使用律协职务或律师身份,而进行律师业务时,则不能使用社会角色和律协职务,以免有损律师职业价值,或妨害司法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禁止执业律师担任社会公共职位和律协主要职务为宜。
三、执业律师、律协职务与公共议事有机平衡的程序举例
按世界惯例,在国会议事中若存在为自己亲友谋取利益的,至少也应报备核查、回避审议和表决,这是公职中立的必然要求。为某公务员群体提出类似游说的抽象利益诉求,虽不像直接输送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那么直接,但更广泛、深刻,更需遵守利益回避规则。
假若笔者为某国议员(律协秘书长兼执业律师)想提给某政府部门公务员群体加薪的法案,实体上除了从社会薪资水平、该部门公务员工作环境及表现等等各方面来论证加薪的必要性、合理性、紧迫性之外,还需充分考虑以下程序性问题,以示公允:
1、向议会报备自己和律所同事的亲友中有多少该部门公务员,以及律所正在办的案件或业务中涉及多少该部门公务员;
2、若按议案执行,上述该部门公务员会从中获得哪些利益;
3、提出议案本身会给该部门公务员带来多大的精神愉悦,会给业务拓展带来哪些影响,是否对其他律师构成不正当竞争;
4、议案若通过,会给自己和律所带来多大利益?
5、评估议案对案件或业务的影响,是否考虑需要退出这些案件或业务的办理;
6、应否考虑将议案优先交由该部门公务员(工)会、行业议员(若有的话)处理;
7、回避议案的后续程序,不参与审议与表决;
8、声明不代表律协和同行意见。
(注:1、本文特别是第三点纯属虚构,并不特指任何具体人物或新闻事件,请勿对号入座;2、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仅起抛砖引玉之用,切勿猛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