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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仿真枪管理应划出罪与非罪界限

作者:见文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2 10:04:44 来源:转载

2017-03-20 10:17:24 胡建兵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广州白领冯昕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2014年8月11日,深圳中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冯昕有期徒刑八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将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也将是本案四年来的第六次审理。(3月19日 南方都市报)



近几年,由于购买和使用仿真枪被判刑的情况一再发生,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也由于反复发回重审等,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我国对“真枪”的鉴定标准过低,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视为枪支。



公安部的这个规定,比其他国家的标准低了近10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标准过低,不合常理。而且,公安部用自己的行政规定来进行界定枪支,等于为法院制定法律,间接地干扰了司法。公安部制定的这个标准不能作为认定刑法枪支的依据和将公民入罪的法律渊源,甚至也不是判断公民违法的依据。但由于我国没有对仿真枪管量标准进行立法,因而一些法院明知公安部的这个标准不合情理,但也只能作为依据或者参考。



公安部制定的这个标准,不是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不是对刑法枪支的合法解释,也从未公开。不要说普通民众,就是党政干部、大学教授,如果不是一些购买仿真枪的民众被判刑,恐怕也没有几个知道。几年前,浙江某县前法制办副科长,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做过五年法官的吕洪武,在网上买了两把玩具枪,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因此,最应该对制造、卖买“超标准仿真枪”负责的,应该是公安部门,因为他们没有对什么是伪真枪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在人们不知情的状况下,对购买仿真枪的民众移送司法机关,那是一种乱作为。



这几年,有的地方公安部门之所以对查处仿真枪如此上劲,关键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平时真的要缴获或查到一条真枪那比登天还难,但要是把那些仿真枪鉴定为“真枪”后,那成绩就是大大的。就像本案中,公安部门不费吹灰之力,一下子就有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可想,那是多么大的一个案子呀!估计从上到下,很多人为此立功受奖,得到表彰。



我们一直在提倡与国际接轨。对于真枪的鉴定标准也应该与国际接轨,我国公安部自己制定的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要低近10倍,显然不符合通行的国际标准。表面上看是一个严要求,但也会使很多厂家和购买者为些蒙冤。因此,我国应加快仿真枪管理立法,划出罪与非罪界限。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就仿真枪管理等发出呼吁,希望加快立法,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最起码应恢复到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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