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 励志残疾小伙产销实心管发令器被判十一年案发回重审
本是用来听响声的发令器配件是如何被折算为刑法夺命枪支定罪量刑的引人关注
一审判决所引行业标准并不存在令人质疑。
马欢图
马欢今年26岁,山东平邑人,16岁时辍学务工。2012年7月26日,马欢打工时不慎被剪板机切掉左手四个手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左手残疾后,马欢一边养病,一边与同学合伙卖洗化用品。一天,马欢看到有人在网上卖发令枪,觉得挺好看,就买了一支。把玩数日后,他决定仿制发令枪,赚点小钱。他靠模仿制造发令枪维持生计。
该发令枪材质为生铝铸造,枪身、转轮、扳机、击锤均为模具铸造,枪身与枪管连为一体,枪管为实心,不能发射任何弹丸。
2017年8月2日晚8时,在山东临沂某火锅店内,马欢被抓获。同时,在其加工作坊内,警方搜获2支完整转轮发令枪、92个转轮、135个击锤、115个扳机、1315个其他零件,还有部分物品。最终,这些配件中有342个被鉴定为枪支散件。据相关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共计为11套成套枪支散件。
9天后,马欢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拘。2017年9月15日被逮捕。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欢明知同案人将其生产出售的枪支散件用于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仍大量生产,数量达到342个,折算为11套成套枪支散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马欢不服上诉,莆田中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目前,由王贵祥律师、周玉忠律师担任本案重审的辩护人。经初步研究,我们认为:
一、国家推荐性行业标准GB/T21502-2008《发令器》规定,发令器是指“径赛、游泳等比赛开始时,击发发令弹发出声响或烟雾信号的器材”,分为有弹发令器和无弹发令器。本案枪形物在扣动扳机时发出响声冒出一缕烟,属于发令器类别,而非射击类枪形物范畴。其枪身及枪管为一个整体,而枪管为实心,不能发射任何弹丸不具有射击功能,其设计初衷在于听其扣动板机时响声和烟雾。所有零部件均为此发令器所配套,亦非为生产枪支所设计。若要将此枪身及枪管改制为有发射击功能的枪形物,必须具有钻、铣床等专业设备、工艺、经验和技术,将其枪管钻孔或更换。另外,实心枪管的中心轴线与等射击转轮发射孔轴线并不重叠,射击子弹和发令弹结构完全不同,子弹射击时需击中子弹底部中心的底火,而发令枪击发的是发令弹边缘位置。一审判决将发令器(枪管)配件误判折算为刑法夺命枪支定罪量刑,远远超出了公众的认知和能力范围,也与行业标准不合。
二、《发令器》行业标准5.4.2:“发令器设计应具防改制性,即发令器的弹膛和弹匣应能防止改制后用于装填小口径枪弹或装填小口径枪弹后发令器不能击发。”5.4.3:“发令器外形不应与军警用手枪相似的仿真性。”此为推荐性行业国标,在生产厂家选择时方可适用,并非一切发令器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标准,弹膛和弹匣应能防止改制后用于装填小口径枪弹,本发令器根本没有弹膛和弹匣,为了防止改制甚至将枪管与枪身铸成一体且枪管为实心且枪管中心轴线与等射击孔中心轴线并不重合,已经最大限度地做到了防止改制。本案发令器外形虽不符合此标准,这只能判定产品不合格的依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其有生产枪支的故意不能成立。
三、刑法规定对涉枪案规定极其严重刑罚,是因为枪支具有至少50米发射子弹夺命的极大危害性。公安部内部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第67号)、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不是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且未经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未依法公开发布,不得以此作为刑法枪支或配件鉴定和刑事审判的依据,文件入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发令器及配件毫无社会危害性,折算为刑法枪支定罪处罚不符刑法规定。
原一审判决所记载的行业标准并不存在
四、一审判决虚构判决依据。一审判决中两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GA/T718-1007公共安全行业标准5.4.1条款内容来支持采信342个配件被鉴定为枪支配件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但经查,该GA/T718-1007标准并不存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根本没有5.4.1此条,也谈上有上述“比对的枪支实物,既包括明确种类的制式枪支,也包括通过检验鉴定认定的制式与非制式枪支”这个内容。本案配件系马欢自行设计的,并不能适用于任何制式和非制式枪支,除非专门在配件的基础上故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