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一个确定无疑的“无罪”来之不易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01月28日 版次:AA02 作者:综合 王国其算是个执拗的人,不过话说回来,他的事情落在谁头上,恐怕也轻松不起来。2009年10月,卖仿真枪的小贩王国其被警方带走,他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此后的六年,两次法院有罪判决,判了十年,之后是法院主动再审,改判四年,再往后是中止执行、取保候审,再往后是撤销判决、准许检方撤诉。 检方撤诉,恢复自由,在一般人看来已算飞来横福,但王国其却罕见地以上诉求一个无罪说法,这么一折腾,又是一年多的程序波折,直到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再次发出不起诉决定书,明确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一句话,又多等了一年! 什么是“撤回起诉”?撤回起诉是否就意味着“无罪”?这是王国其在历时数年等来撤诉裁定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不是当事人太计较,实在是这无罪与否的确定答案,在当事人看来影响甚大,没看到确切的说法心里总是不踏实。这种不踏实其实并非没有道理,最初检方给出的撤诉理由,是“证据发生变化”,但在该案律师看来,“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到底是哪里的证据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变化,可以让当事人出现罪与非罪的两重体验? 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提交法院审理,公诉机关再因种种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即便法院准许也不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终结,理论上讲,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还有公诉机关重新提起诉讼、法院恢复审理的可能。而在最高检出台的刑诉规则中,撤回起诉的情形除了“不存在犯罪事实”之外,还包括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多种情形。现在看来,最初王国其收到的“证据发生变化”撤诉,与最新收到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撤诉之间,虽然都指向同样的撤诉事实,但却因情形差异、对当事人而言显得意义不同。 是不是确定无疑的“无罪”,还是依然存有其他各种(哪怕理论上的)可能性的悬而未决,设身处地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这不能说是“认死理儿”,而是一个已经遭受多年无妄之灾的普通公民,很卑微、却也很坚定的法律诉求。毕竟,人抓走时、几次定罪时都是板上钉钉的“有罪”认定,不能到了无罪开释时就突然变得模糊不定、遮遮掩掩了。更严重的是,对“无罪”认定的模糊,让公民长时间存有随时可能再次被起诉的不安定之中,而这样的悬而未决本身,又并没有多少证据的支撑。在证据事实上并无大的变化的情况下,用模糊的“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来了结案件,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对公民而言存在某种程序倒流的可能性,这样一种不确定感,同时也伤害了司法的公信与威严。司法实践中,并非没有这样的例子,不起诉决定之后,因为案件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检方便将“无罪不起诉”变更成了“罪行轻微不起诉”。甚至此前,还曾出现过福建念斌案被纠正后,当地侦查机关对念斌重新立案的情况。从这样的实践例子也可以看到,对于当事人而言,一个确定无疑的无罪认定,不仅是恢复名誉的精神需求,更是堵死程序倒流的实在司法保障。 当下,各地依然有形形色色的仿真枪案在审理、申诉之中,王国其案能有今天这样确定无疑的无罪结果,殊为不易,也可见各方司法职守的合力推动。司法纠错,给公民一份迟到的公正,既然已经不可避免带有瑕疵和遗憾,那么无罪的结论更应该掷地有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