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物价局认为开发商“房价永远不公降、降了我赔你”言论仅为个人预测?! 申请人:郭XX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2005房。法定代表人:曹志伟。 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号时代地产中心1201室。 广州市民郭先生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广东省物价局信访复函(粤价访【2011】97号),称:“曹志伟于2011年9月16日以广州房地产行业学会副会长、广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委员身份参加了“2011广州房地产博览会高峰论坛”,在论坛上所作的发言,属个人对市场价格趋势的预测,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也未出现“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违法后果,不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郭先生不服,认为广东省物价局的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已向特向国家发改委请求复查。 复查请求: 撤销广东省物价局信访复函(粤价访【2011】97号),对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理由: 一、广东省物价局答复杜撰曹志伟以所谓广州房地产行业学会副会长、广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委员身份在论坛上发表言论,与事实不符。 2011年9月18日《羊城晚报》“广州开发商大胆放言:明年房价降了我赔你”报道中称:“广州市政协委员、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市房协副会长曹志伟语出惊人:“你们想想, 现在政府拖住房价上涨的速度就是让你买房,你还不买?现在的价格不能反映真正的价值,有钱人没办法买,因为没有购房指标,你想等到降价再买?房价永远不会降,如果明年降了,我赔你。”这充分说明,在这场由广州市房协主办“2011广州房地产博览会高峰论坛”上,主办者向到会人员,包括记者介绍的曹志伟的身份绝对不是什么广州房地产行业学会副会长、广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委员。如果是这样,媒体怎么可能将标题弄成“广州开发商大胆放言”,而应是“广州房地产专家大胆预测”才对。不仅如此,媒体报道曹志伟身份是广州市政协委员、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市房协副会长,而与广州房地产行业学会副会长、广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委员无任何关系。(粤价访【2011】97号)信访复函认定其以不知真假的广州房地产行业学会副会长、广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委员身份发言,掩盖了曹志伟的开发商身份,穿上“专家”的马甲,但这一做法显然与上述公开报道不符,毫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二、广东省物价局将其言论认定为个人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曹志伟之所以参加“2011广州房地产博览会高峰论坛”,就是因为它的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的开发商身份,而非源于一般市民或专家的个人身份。曹志伟出席这种场合,公众关注的是他的开发商身份,而非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曹志伟作为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发表的与房屋销售有关的言论直接代表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而无需象其他员工代表公司需取得其授权。 其次,“2011广州房地产博览会高峰论坛”是广州市房协主办的,曹志伟作为此主要维护房地产商利益的协会的副会长和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知道媒体的上述报道后,若真是象广东省物价局认定的那样确实是其个人行为,为何至今三个多月没有任何澄清,任由此报道误导公众?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曹本人对其言论属于职务行为毫无异议。可见,广东省物价局答复称曹的言论系其个人行为,违背法律与日常生活常识,毫无证据支持,完全虚构事实,纯属为其开脱责任。 三、曹的发言不属于对市场价格趋势的预测,而是违法行为。 首先,曹志伟的言论公然歪曲调控政策。(国发〔2010〕10号)文件明确调控目的在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国办发〔2011〕1号)文件也写明:“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可见,国家并无任何拖住房价上涨速度且让人买房之意。曹的言论误导消费者将国家的各项调控政策理解为诱使人们赶紧买房,促销目的昭然若揭。 其次,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价永远不会降,如果明年降了,我赔你” 是开发商对购房者投资回报的一种口头承诺,而且这种绝对性的承诺不符合市场客观规律也难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房价永远不会降”不是对市场价格的预测,而是哄抬房价的疯狂。 第三,“现在的价格不能反映真正的价值,有钱人没办法买,因为没有购房指标,你想等到降价再买?”曹以此暗示房价仍涨,误导购房者入市。 四、广东省物价局认定未出现“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违法后果没有证据支持;即使未有此后果也不影响对价格违法的认定及查处。 综上所述,曹志伟系第一被申请人的董事长和第二被申请人的副会长,上述言论系曹志伟的职务行为,且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应由两被申请人对此承担法律后果。广东省物价局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纯属偏袒两被申请人,应予撤销。特向贵委请求复查,望依法公正办理。 此致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