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43.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2件。建议通过完善物权法等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2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8号议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对改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少对业主委员会性质、地位、活动机制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开展工作等无法可依。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登记制度、缴费制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在《物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作了规定,有些可在物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该部拟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业主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指导规范,保障业主权益。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 |
Time:2012-5-26 15:47:30 点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是规范业主团体的法规,该法规所称的社会团体根本不包括业主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是由民政部负责实施的管理社团的一般行政法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归由《物业管理条例》管辖,主管机关正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与业主组织相对应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在资质、主体及行为等各方面均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现行《物权法》精神尚可但简单难行,而《物业管理条例》逻辑混乱,全文以物为本,忽视保障业主自治。各地立法更是杂乱无章、自相矛盾,有的沦为业主自治的剥夺法。象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近十年,物权法实施近五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实施近三年,业主自治组织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剧减,成立率长期徘徊于10%,公共物业及权益广泛受到侵犯,这充分体现出立法的严重不足。人大代表顺应民意,要求制定业主自治组织法,非常重要,十分必要。 住建部作为法定中央主管机关,不仅不对人大代表要求制定业主自治组织法予以积极回应,反而忽悠人大代表,称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经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所反映,完全是胡说八道,这种违法违宪失职乱弹琴的恶劣行为,必须受到国务院院长、全国人大主席以及国家总统三个代表以及他们相应的国家机关的严厉问责。同时,这也充分说明,作为开发商、物业公司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于利益极度倾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由其主管业主自治事宜难以保持中立。且由于其不熟悉基层自治事务,应着手研究将业主自治事务交由民政部主管为宜。 代表所提立法建议有无必要立法,应由立法部门权衡,居然推给行政主管部门答复了事,显然这也是立法不作为的一种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