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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业主在家被暴打脾脏摘除案二审改判知名物管直接侵权并精神赔偿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12 23:02:29 来源:原创



 

                上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2006年2月15日,广州市某小区发生了业委会筹备负责人李某在自己家中被人打致脾脏摘除的重大恶性刑事事件。事件发生后,在当年的市、省、全国两会上均引起“小区为何成战场”的激烈讨论,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其后该案被侦破,数名犯罪分子遭到了应有的惩罚。本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宁,破坏了社会稳定。

 

   在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李某向番禺区法院提起民事索赔,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且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新X方公司和康X物业也提出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玉忠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2008年9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民事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康X物业公司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予以配合,并是该侵权事件的起因和最终受益人,可认定康X公司在涉案侵权行为中具有侵权的故意,为直接侵权人,与南X公司、王X可等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还认为:“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就在受害人李某所居住的住所,而侵权人康X公司正是对该住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确为恶劣,本次事件对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结合李某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

 

  广州中院终审改判认定物业公司为直接侵权人且侵权手段确实恶劣并予精神赔偿3万元,总算为李某讨回了一些公道。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作为普通百姓,依法维权是唯一可能、唯一可行、唯一正确的选择。

 

 

原创文章:下一个被打的业主是谁?

2007-07-14


---摘自业主梦业主魂-购房维权与业主自治一书


输入业主被打四个字, google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页面竟然达551,000页。各地不时传出业主被打的消息极大地冲淡了社会的和谐氛围,突显出现行小区的治理模式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深思。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业主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如果他的被打与自己所在的小区无关,与自己的业主身份无关,业主被打只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只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规定处理即可。但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筹备组成员屡屡被打的背后绝不是这么简单。


在业主自主意识的普遍提高,迫切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时代背景下,个别长期已经习惯于凌驾于业主和公共利益之上的既得利益集团,它们视业主的正当诉求为洪水猛兽,竭力阻止和破坏业主的维权行动,甚至于采取血淋淋的暴力行动也在所不惜。它们的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和谐的极大破坏,理所当然地遭到包括业主在内的全社会的坚决反对。


人身权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业主屡屡被打昭示我们:一方面,业主必须更有力地团结起来,尽快建立业主委员会, 恢复业主是小区主人地位不要到了被打才想起业委会。在业主自治成功展开的情况下,每一个业主后面都站立着业主团队,打怕、吓倒个别业主代表并不必然致使整个业主组织溃不成军,一个业主被打怕、被吓倒,将有更多的业主站出来。更重要的是,业主自治将有效保障业主的公共权益难受侵犯,无良奸商妄图通过报复个别业主的非法手段实现其侵占业主公共权益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其实施报复的欲望也会有所降低,从而使得业主被打、被吓的危险程度大大降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考虑给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筹备组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建立相应的社会紧急援助机制;另一方面,法律必须确立业主自治的地位,政府必须旗帜鲜明地对业主的正义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援和保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和角度,全面推进业主自治,全力维护业主权益。对于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采用暴力手段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不仅要依据治安处罚法或刑法以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处理,也要对指使、参与的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和直接责任员进行经济上、资质上的追究,从根本上铲除以暴力维持暴利或非法利益的土壤。正在讨论中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我们认为,对于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指使的人员侵犯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均应规定重罚措施。<1>同时,对小区保安的管理也要提上议事日程,不要让一些利益集团所拥有的保安队伍成为危害一方的私家军队

<1>参见本书附录一《业主自治法》(公民建议稿)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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