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购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是侵犯市场公平的毒瘤,如何排除它的适用实在令人头痛,本案是个借鉴。
广州一开发商承诺购房人只需交纳房价10%的首付款便可以从银行获取70%的按揭,另外的20%首期款开发商以所谓“垫付”的形式向银行出具假收条。2005年8月20日,该开发商与某业主签订《代垫房款协议书》由开发商“代垫”房价总额20%的房款116000元,该款由业主分期偿还。《代垫房款协议书》规定,如业主未按时间付款的,必须以开发商垫付的房款为基数向其支付日息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业主方归还了全部房款本金116000元。但在整个还款过程中,业主方存在零星超过规定时间付清当月房款的行为。2007年5月,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日累计支付违约金74008元。
作为被告业主方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开发商兼任了银行的职能,大量虚假借贷,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从2005年3月17日起,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开发商置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于不顾,该所谓《代垫房款协议书》依法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退一步说,假设所谓“垫付”20%首期房款的借款合同有效,且该协议规定只要有一期款中任一部分延误一天,业主就必须按全部垫付款116000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十的标准即每天116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亦为无效。
现起诉的违约金高达74008元,为垫付本金的64%,被告的所有垫付款本金已经在规定的20个月内全部偿还原告,如果原告的这一不当诉请得逞,则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获得了64%的收益,这比高利贷有过之而无不及。该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而原告在签订时未采取任何合理方式提请被告注意,因此,该协议此条款也当无效。
法院采纳本人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的请求远远超出其可能损失,遂将违约金从74008元调整为3700元,仅为原告诉讼请求的1/20。之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