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托管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托管合同有效并按合同所定判令支付巨额违约金,本案经我们代理申诉、指令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多次审理,实现大逆转,广州市中院认定合同无效改判丰国医院少支付80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能不打官司就不要打官司,被打官司就要认真打官司,认真打官司就得抓住关键,才能有效代理及辩护。
2016年12月5日,广州中院对广州某医院与深圳某投资公司医院托管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一、广州丰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房屋租金、托管费共计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广州丰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投资公司返还保证金800万元。”
经本律师团队代理广州某医院向广东高院申诉被驳回,但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获得接纳,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中院再审,广州中院发回白云区法院重审,该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广州某医院向投资公司退还房屋租金、托管费和保证金共计5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医院二股东对医院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投资公司向医院支付占用使用费2719666.66元及利息(以2719666.6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投资公司向医院返还三枚印章;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投资公司赔偿药品损失94081.29元;六、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七、驳回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双方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7日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6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615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6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投资公司向医院支付占用费1862000元及利息(以186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原审判决以托管合同有效并以合同约定判令其高额违约金,且不予赔偿对方占用医院期间的损失。再审认为将医院整体(含人、财、物置换等)托管违反公共利益确认为非法无效,并按照过错等实情处理较为合理。按原审判决,需支付对方1170余万元,按照再审判决需支付370余万元,两相比较,再审挽回委托人损失约80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