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原刑事技术研究所专家、教授,一级警督季峻,主持制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8年5月15日,我们在短信预约季峻请教30厘米伤眼枪标1.8 j/cm2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就此向南京市某部门进行了反映,该部门一领导接待了我们,经商讨认为可以就此备案,但暂不作举报处理。
一、有违诚信。
在2000年11月《关于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讨论》中,季峻是以10j/cm2为最低能量界限,还是以20 j/cm2或其他X j/cm2呢,应通过正确的科学试验得出的标准来界定,而制定最低相差5.2倍的1.8j/cm2作为枪支标准,显然前后不一。
二、真实存疑。
其论文记载试验中选用了11 只重200 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使用直径0.6cm 重0.9g 钢珠弹,射距为10~20cm,可得出大于1.5 j/cm2 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的结论。这就是1.8 j/cm2标准的由来。
但枪支是中远距离夺人性命的武器,以10-20厘米射击完全没有任何参考意义。众所周知,200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体力惊人,非五、六个壮汉难以制服,我们无法想像季峻是用何方法让猪们稳定情绪停滞身体等候被射击的。即使让猪四肢固定后猪头也会乱晃,无法让其保持10-20厘米的射击距离。即使能按住猪头,猪也会垂死挣扎,试验也难以进行。因此,季峻所称上述试验真实性难以考证。不仅如此,11只200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用于试验,也是一个不小的工程,应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及全程记录,猪在被射击眼球后如何处理也值得关注。
三、违反常识。
眼睛面积仅占人体皮肤总面积的1/600,是没有皮肤包裹的,而且是人体最容易受伤的部位。《枪支致伤力判据》第2.6条:“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离枪口50厘米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离枪口30厘米处的比动能。”完全不符合枪支射击实践。奥运会10米气手枪10环直径与眼球相近,世界冠军射中10环也是相当不易,普通人在10米外准确地射中眼球毫无可能。除非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或变态取乐,不会发生用枪在近身击中眼球的案例。在近身处用菜刀、砖头攻击或比枪射击更为迅速有效,在近身测试枪支威力纯属主观臆想。
刑法对涉枪涉武器、弹药犯罪,与毒品犯罪、杀人犯罪、恐怖犯罪规定极其严厉惩罚,与真正枪支射击中远距离夺人性命的极大社会危险性是相对应的。 《枪支管理法》“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中的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属于重伤。《枪支致伤力判据》将轻伤包括在内,且指眼球轻伤已经到了无以复加地步,极大地扩大了枪支范围,完全非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