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罪与否只能取决于案件本身和法律规定,与其所谓爱国情节和军事影片无关。涉案的枪形物是否为刑法枪支以及是否有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是两大重点。被告人并不否认买卖枪形物事实,只是辩解自己不构成犯罪,属于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对于同类枪形物,早有法院不认定其为刑法枪支,2016年10月,贩卖18支同类枪形物的广州小贩王国其更是历经七年七审共14个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赔偿43.4万元。在被告人确实有罪但不认罪不适用缓刑并不违法,但若本身无罪仅需认罪缓刑打折处理则又另当别论。
地球人都知道枪支是夺命武器。我国刑法将涉枪涉武器、弹药犯罪与毒品犯罪、杀人犯罪、恐怖犯罪同等并列,情节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种惩罚上的极端严厉性,是与真正枪支弹药本身必备至少50米有效射程内可夺人性命的极大社会危险性是相对应的。世界公认78焦耳是使战斗人员造成伤亡的枪口动能下限,若以发射6mm弹丸计,换算为枪口比动能约为277j/cm²,这也军警官用枪支标准。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该法扩大了枪支的动能类别,但其仍要求必须具备“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特征,且能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相应物质。是否枪支只能由其自身形状及性能决定,且仅有一个夺命标准。调控并推行官民不同枪支标准显然违法。
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属于重伤。公安部2008年3月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确立的1.8j/cm²标准,是在枪口30cm或50cm发射弹丸致人眼球轻伤的底限,而眼球只占人体面积1/600,没有皮肤包裹,是人体最脆弱部位,以在30厘米处致眼球轻伤来确定枪支标准,完全违背枪支法定标准和射击实践。拿此伤眼“枪”直接摔击敌手也比用其射击的威力有效得多。30厘米近在咫尺,凡是硬质物品伤眼效果都比这“枪”强太多。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1】68号》确立木板射击试验法,刑事科学人员研究认为此约为16j/cm2。公安部“公治[2002]82号”文自认彩弹枪需达到78焦耳方列为枪支管制。1.8j/cm²枪支标准为真枪标准的1/154,也只是之前松木板射击测试法的1/9,仅是台湾地区、日本的1/11,港澳的1/4,与穿透人体皮肤所需的最低比动能16j/cm²相差甚远,形成时空枪标冲突和司法混乱。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公安部的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根本不是刑法上的“国家规定”。公民违反公安部内部文件的,不是违法行为,更别提犯罪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部文件连设置警告的权限都没有,更别提将假枪定为真枪,将公民弄成罪犯了。根据标准法化“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规定,1.8j/cm²非制式枪支只有在生产企业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参考。
《走私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仿真枪”
与第二款中的“仿真枪”概念混淆。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在2018年5月7日的缉枪通告中将1.8焦耳/平方厘米错写为1.8焦尔/平方厘米。两高尚且搞不清公安部仿真枪与枪的界限1.8焦耳/平方厘米,要求公众遵守十分牵强。
实际上,只有生产者在出厂时和鉴定人在鉴定时方有条件和能力测试枪口比动能。在流通领域,销售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准确把握其比动能大小。除非远离一切枪形物,否则无人可以避免假枪真罪,此一标准根本不具备现实可执行性,强行实施,则无益于将无数民众置于被犯罪境地。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中国大陆的的”枪支“泛滥似乎比哥伦比亚、叙利亚还要严重,而缉此类枪支的警察毫发无损,这种反常现象应当引起全民反思。10年以来,涉同类案件被判处无期的就六、七个之多,十年以上徒刑也不鲜见,各行各业被犯罪的数不胜数,这其中有多少个王国其呢?他们无心违反了公安部的文件和标准,致使无价的自由、前途和幸福打了水漂,这又该谁负责?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输入“杀人”结果为21万个,输入“菜刀、杀人”结果为7942个,而输入“仿真枪、杀人”虽然找到144个结果,并无一起因仿真枪致死的案件,伤眼枪的所谓社会危害性更多地来自于想像。即使是轻伤眼球的事件,全国到底又有多少起呢?!!如此假枪真罪重罪的必要性又在哪里?
仿真枪管理必须实现人权保障与治安防控的平衡。需要将高能量仿真枪入刑调整的,必须只能修改刑法并设置较轻刑来实现。对枪支的恐惧绝对不能不应非法地扩展到30厘米伤眼假枪上。就算给你1万支、1亿支这样的伤眼“枪支”,它能抵得过1支真枪的威力。对仿真枪的分类科学管理和对假枪真罪的合法性审查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