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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案五警察全被不起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出路

作者:周玉忠律师,无罪辩护,仿真枪,业主自治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2 16:03:32

2016年12月23日15分15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权威发布:“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从微信朋友圈乍一看到这条新闻,起初还是以为是“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搞。但很快被证实这就是举国十数亿双眼睛关注本案半年之后的结果。对于这一结果,网上莫衷一是议论纷纷。在依法治国、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今天,只能从法律层面来探究本案应否不起诉及如何进一步解决。


 一、故意伤害和妨害侦查行为可否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检方描绘的五警行为包括:“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五人作为训练有素的专业警察,对于如何处置嫖娼违法应是熟练于胸的,何况又是五名警察对付一名嫖娼嫌疑人。从上述通报可见,五人的表现并不符合执法规范和目的,甚至也不符合常理:拦截到了雷某为何还要“抱腰摔倒”?掌掴面部与制服雷某有何必要性呢,面部影响制服雷某吗?雷某试图跳车逃跑,邢某某等人又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等行为。“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纯属侮辱性的伤害行为,与执法本身不存在任何关联性。这些行为与案发后五人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一样,均为故意实施,也绝对不仅仅是“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那么简单。在警方人力暴力武力远远超出雷某的情况下,约束制服雷某的方法和手段多的是,至于“脚踩颈面部”、“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则毫无必要性极侮辱性。因此,从本案来看,应分别依法追究五警察的故意伤害和妨害侦查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二、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可否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以上司法解释可见,五人的行为不仅属于情节严重甚至也可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难以排除公众质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这些理由很牵强:1、上级部署是依法查处嫖娼违法行为而不包括故意伤害,更不包括妨害侦查。在上级部署的工作过程中下级违法犯罪的,同样应予追究,不能因为上级安排了工作,就可以在工作中胡作非为;2、五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雷某不过只是一街头行走的普通公民,邢某等只是怀疑其存在嫖娼行为而非现场查获,确定其嫖娼是事后由检察院查实的。即使是存在嫖娼行为,也丝毫不影响追究五人的故意伤害及妨害侦查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也不是减轻或免罚的理由;3、五人当着全国十数亿观众编造事实、隐瞒真相还妨害侦查,认罪悔罪的表现又在哪里?难道是在央视的报道中吗?


     三、本案的解决出路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在丰台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雷某家人可以向北京市检察院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向法院自诉。由于丰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也是由北京市检察院官微所发布的,在本案中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独立性以及法院是否受理自诉也值得关注。值得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并未转发这一消息。司法各机关之间的独立人格对于保证公正至关重要。多年前,全国四级法院领导共同为许霆案发声的闹剧值得警惕。
案件经由审判程序解决对于化解各方疑问、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展现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决心意义均十分重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检验。希望这一标志性的案件探索出公检法三机关良性制衡的新路径,期待法院能够公开审判给社会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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