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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拒绝辗转五地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辞职检察官杨斌没能获得实习律师资格证。今年7月24日,杨斌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律协对其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12月28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行政裁定,驳回了杨斌的起诉。
杨斌此前向广州律协申请实习律师资格,共需提交15份材料,其中一份即为“无刑事处罚证明”。律协工作人员特别交代,这份证明要求开具“自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
但由于各地派出所均只能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杨斌从14岁开始至今,户籍从老家湖南到广州先后转了5次,她至少需要跨省前往五个派出所才能证明自身无犯罪记录。
杨斌认为,她已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罪证明,且大学顺利毕业在检察机关工作23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她不曾犯罪,但广州市律协坚持要求她提供自14周岁以来的无罪证明,这是给实习人员增设额外的行政许可条件,遂将其诉上法庭。
立志投身律师行业的杨斌竟将自己的“婆家”律协告了,此案如一枚石头,在律师界投下不小的波澜。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终于做出了行政裁定。越秀区法院认为,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律师法虽然注明了律师协会组织有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职责,但该项职责只是行业管理的职责,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照行政管理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故作出裁定:驳回杨斌的起诉。法院还认为,杨斌如果对律协的决定不服,应该按照全国律协的规定,在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对此,杨斌已经表态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图为今年7月,杨斌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律协不发实习律师资格证的行为是否可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玉忠律师指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授权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二是这一确认实习身份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可见,律师协会负有组织实习活动、确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和考核的法定职责。公民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确认时,其与律师协会没有形成社会团体与成员关系,而只是社会管理关系。律师协会之所以能够制定实习管理规则不是基于其律师自律社团的属性,而是来自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明确授权。
《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以及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是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必备条件,而律师协会是否准许申请人实习显然又是实习考核合格的前提条件,律师协会对公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身份的确认同样具有行政许可特性,完全属于行政管理而非社会团体内部关系调整范围,理应接受司法审查,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因此,律师协会对实习资格的否决决定不具有内部性、终局性。虽然,律协规定了“申请复核”的程序,但这个规定也不能排除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