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案一审判加倍赔偿七成,二审改三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取消了原有开发商欺诈加倍赔偿的规定,这种加倍赔偿的案例将成为历史与绝响。
广州市原东山区东华路某号首层房屋是卢某的私房,用途为商业,1997年被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约定用原拆迁地段新建回迁楼A栋首层20平方米面积回迁。合同签订后,原旧房屋被拆除。
可是,历经数年的等待,收到回迁通知书的时候,卢某却发现拆迁合同原确定的A栋首层商铺已全部转卖他人,而开发商竟然要求其迁往一毫无商业价值的C栋一角落安置,并诡辩称合同所指的A栋并非现建好的A栋,原合同中所称A栋是指现在的B栋,角落处即为约定的回迁之所。
本律师接手此案后,经初步分析觉得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开发商为了经济利益,恶意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案件。通过向规划局和房管局等部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我们确信拆迁合同中约定的A栋即是现在房管部门确权的A栋房屋。鉴于开发商已将首层商铺转卖他人且开发商尚有经济能力的客观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建议当事人起诉要求加倍赔偿。原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补偿款500000元(每平方2万元),另加倍赔偿70%即350000元的损失。后二审改判15万元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