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广州市一传播公司与上海一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合同》规定,上海公司应于2005年2月18日前将相应的报批材料提供给乙方办理报批手续。由于延迟交付引至的推迟发布,不予顺延。广告发布之日起从实际发布之日起算起。因上海公司迟至2005年7月20日才履行交付报批材料义务。广州公司实际发布广告24天。因上海公司未按期支付广告费用,广州公司解除合同。
上海公司起诉要求退回广告费及追究违约金,广州公司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一、二审判决认为,上海公司只需支付广告实际发布期间的广告费用,判决广州公司退还广告费用70多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
接受该案后,经分析后认为,何时实际发布广告与从哪天开始计算广告费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广告位从其他广告公司租赁而来,不管有无收入,其必须支付支付全部租用费用,这一支出不会因为没有收入而有任何减少。同理,上海公司获得该广告位后,因为自己原因造成空置,自然也只能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前期的该广告位申报、制作、发布所需的56天时间是双方的商业考虑,此期间也应支付相应费用。
接受本案后,首先代理广州公司起诉要求上海公司支付因逾期提供报批材料所导致的广告位空置损失,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赔偿61万元,其次向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于2010年10月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广州公司不构成违约,无需再支付48万元违约金。
经过起诉追索空置费损失和提起再审,基本否定了原一、二审判决,挽回经济损失11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