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认购定金往往是购房的第一笔学费,这学费是不是必须得交吗?值得思考。
2005年9月25日,广州市民徐先生看中了海珠区某花园的一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价为82万元。《认购书》规定,徐先生必须在签署认购书后7天内到开发商所指定的地点交纳首期购房款、税费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徐先生在签订《认购书》的当天向开发商交付了定金1万元。
几天后,徐先生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些条款需要修改,于9月29日通过快递向开发商邮寄了一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修改意见”,并要求开发商在接函后3日内回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请开发商在5天内将定金1万元退还。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回复,也不肯退钱。徐先生遂委托周律师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定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
开发商认为,徐先生签订《认购书》时,已经阅读并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他不按《认购书》的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已经违约。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认购书》约定,徐先生必须在签署认购书后7天内交纳首期房款、税费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徐先生在7天之内已致函开发商,提出要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因不能达成共识而签不了合同,其责任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徐先生。对于开发商认为徐先生已阅读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意见,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徐先生有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因此,判决开发商返还定金1万元给徐先生,并支付利息。
注:参见(2005)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39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6 年1 月13 日新快报,更多内容请见《业主梦业主魂》一书
Time:2008-12-9 10: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