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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超市狂扣费用供货商忍无可忍起诉货款获全付!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12 23:52:03 来源:原创

注:超市对于供应商来说,既恨又爱,具有强势地位,乱扣货款是一大顽症。


原告是深圳一个超市供货商,数年来一直向被告某零售连锁上市企业供货。按照被告做法,想要结算当期货款,必须全部扣除其想扣除的全部费用,如促销陈列费二次运输费负毛利积分卡返利商品陈列促销费商品售后服务费商品损耗费商品资料维护费信息分享费等等,并要求供货商凭空签字确认同意并认可其已履行了相关促销义务,手法可谓登峰造极。

 

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两年时间,原告被被告已乱扣各种费用达78万多元。2011年9月,原告尚有100万元左右货款未结要求被告支付,但此时被告仍要求强行扣取新的各种费用达30多万元,否则不予结款。在此情况下,本律师建议直接起诉追索该货款,并要求被告返还两年期间乱扣的费用80多万元。案件起诉后,双方经激烈辩论,我方坚持认为其扣费依据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所扣全部费用应予返还。后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考虑到若乱扣费用被法院判定返还会引起连锁反应,愿意大事化小,同意不再扣除新的费用30多万元,愿意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方同意此调解方案。但之前乱扣的80多万元费用到底是否返还并没有得到答案。对此问题的反思也不应终止。

 

通过霸王条款将非法收取的各类费用合法化,是超市屡试不爽的绝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十三条列举的常见的收费借口:(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5年过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无所作为。相反,从之前代理与广东省内各大超市案件看,各大超市却对以上各款有所深化与变异:1、以促销费替代臭名昭著的进场费,且分别在合同签订时,货款结算时再确认,并凭空确认服务优良;2、其他扣费名目更是让人眼花缭乱,如促销陈列费二次运输费负毛利积分卡返利商品陈列促销费商品售后服务费商品损耗费商品资料维护费信息分享费等等,连他们自己都无法解释清楚;3、在结算时,对各类扣款由供货商再确认,锁定非法利润,为供货商维权制造极大障碍,否则不予结款。如 甲方(超市)除以现金或支票直接各类费用外,还明确授权乙方(供货商)可在结算甲方货款时根据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各种临时协议(包含口头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应付的费用直接予以抵扣,而不论该抵扣是否因退货、违约金、折扣、服务费和其它费用而产生。甲方同意在乙方每月支付货款后对前期双方往来帐务的明细视为已经确认,放弃对前期往来的异议和追究权利。除了乱扣费用外,零售商在退货、迟付货款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上也是花样百出:如可无条件退货,超保质期退货等等,可谓登峰造极。

 

供货商作为卖方,主要权利是收取货款。零售商以购销合同、促销协议等各种方式限制供货商,其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供货商收取货款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实际上使得自己可以假借推行格式条款而非法获得他人的货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些格式条款依合同法应为无效。退一步而言,零售商也必须提供了其履行了促销义务的证据,否则,也必须退还费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国家六部委针对零售商推行不公平交易特别突出的现状而制定的,其在法律层次上虽是部门规章,但其是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特别法是对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买卖合同条文在零售领域适用的具体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身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可作为判案依据。

 

但在实践中,审理法院或仲裁委大多被零售商指定为总部所在地法院,刻意为供货商维权制造障碍。由于利害关系使然,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避免。法院通常认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而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得认定合同无效,因而上述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极少。

 

为了有效解决超市霸权猖獗,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应当多管齐下:一、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内容,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明确宣布各类扣费及不公平交易类似或相同条款无效。在立法未实现前,应先由工商总局联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宣布相同或类似条款无效。二、对于超市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打击,并可从市场准入,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进行遏制;三、鼓励各地供应商成立自己的协会,形成与零售商平等博弈对话平台;四、对于小规模终端商店,实行大规模的免税措施,鼓励其深入社区发展,防止超市一家独大,形成多渠道全覆盖零售终端,给供应商及消费者更多市场选择。

 

Time:2012-4-16 1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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