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8/20140800396756.shtml《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后天截止,今天@华南和谐社区 @南方都市报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召开“不动产登记条例与业主共有物权登记”研讨会,会议认为应设置“区分所有权登记”专章,化解城市小区共有部分产权不清乱局。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一、(建筑区划登记)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建筑区划划分情况予以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情况登记于每个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和登记证书(含预告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
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明确标明将后期开发的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登记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名下。
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明确标明将后期开发的部分外,自第一个专有部分转移登记(含预告登记)之日起,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转移登记以及土地用途变更等登记。
三、(共有部分登记)建筑区划内除依规划证明文件确立为专有部分的外,一律为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符合登记条件依法可以登记的,应当在初始登记时登记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名下。
四、(面积投票权登记)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各专有部分面积、分布及专有部分面积总和,各幢专有部分面积、分布及总和予以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附记于初始登记证明书。建筑区划内业主均可免费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各专有部分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将前款所列情形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及附记于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建筑区划的业主名册,并保持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在筹备业主大会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免费提供。
自第一个专有部分转移登记(含预告登记)之日起,除初始登记时已明确标明未销售的专有部分外,建设单位无权办理其他任何部分的不动产登记。
五、(配套设施用途登记)建筑区划内除住宅和商铺外的配套建筑及设施的规划用途应当在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明确标示,并在各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中附注。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均可免费查询。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注明与建筑区划内住宅、商铺等专有部分的对应关系,否则不得登记。
建筑区划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的规划用途变更登记应当由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