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增加:未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的不动产,不得买卖、抵押。
理由:有利于督促不动产权利人主动申请不动产登记。
2、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增加: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平台,不动产交易应当通过不动产交易平台进行。
理由:交易公开透明,避免市场欺诈,防止税收流失。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3、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增加: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以查询与律师业务相关不动产信息。
理由:律师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不动产信息是大量存在的,这也是保证交易安全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而且律师职业本身具有相应的保密义务,让其查询不会导致信息泄密。
4、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增加:全国县级以上城市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共享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5、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共享的地方和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开除以上处分。